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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
日期:2025-05-06 14:02  作者:耿鑫 

浅谈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耿鑫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短缺问题较为突出,被害人陈述往往成为关键证据。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文书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焦点。以下将围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可靠性审查展开探讨。

一、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证据特点

(一)“一对一”特征显著

所谓“一对一”证据,指的是在案件事实认定上,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与证人各执一词,缺乏其他有效证据进行印证,或者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理想状态下可能存在DNA等医学证据来支撑案件事实。但由于性侵案件通常具有高度隐蔽性,实际案件中的证据往往局限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呈现出明显的“一对一”特征。例如在某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案发地点在一处偏僻的出租屋内,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也未留下明显的物证,案件证据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否认,这种情况下“一对一” 的证据特点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挑战。​

(二)可靠性审查为案件重点

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中,34%的案件辩方对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提出质疑。质疑理由多种多样,包括声称被害人受到诱供、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被害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陈述存在矛盾之处等。面对这些质疑,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审查认定被害人陈述稳定、取证过程合法合规、陈述内容符合被害人认知水平以及在案证据能够相互补强等,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不过,也有少数案件中法院认可了辩方的质疑。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困境

对于单个证据的可靠性评估,主要从外部可靠性与内部可靠性两个维度进行。外部可靠性审查侧重于通过审查外围证据的证据能力,来保障待证证据的可靠性;内部可靠性审查则聚焦于待证证据本身,促使审判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面临着外部可靠性审查缺失以及内部可靠性判断不准确的困境。

(一)外部可靠性审查缺位

书面证言及转述证言证明力模糊未成年被害人的书面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虽然被害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审查其陈述的可靠性,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其独立性受限,陈述权利可能受到影响,并且为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出庭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在实践中,近亲属转述的证言通常被归为证人证言但对于其认定存在不同做法。大部分法院认为,如果转述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起到补强作用,则予以认可;然而,少数判例指出,由于被害人近亲属并非案件亲历者,其转述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

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不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匮乏,法院会有条件地采纳性品格证据。比如在某猥亵儿童案中,法院依据被告人过往存在对未成年人摸手、搭肩等不当行为所反映出的性品格来辅助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但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性品格证据,尤其是不良性品格证据的采纳与否,存在较大争议。

专家资质及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不明被性侵未成年人极易产生心理障碍,此时专家证言能够辅助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然而,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以及专家资质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心理学研究表明,被性侵未成年人可能出现 “强奸创伤综合征”“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征”,表现为做噩梦、生理退化、躯体疼痛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并非性侵所特有的。因此,专家证言的证明效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应当对其证明目的和范围进行明确限定。此外,专家包括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有明确的资质规定,而专家辅助人的资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这也增加了不确定性。在[具体案例]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但辩方对该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相关专业认证,导致该专家证言的效力在法庭上产生争议。

(二)内部可靠性判断失准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延迟披露以及陈述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可靠性的质疑。从延迟披露方面来看,心理学研究显示,此类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实施性侵者对于被害人往往具有一定权威性,被害人出于对披露后遭受惩罚的恐惧,以及可能产生的自责心理,通常会选择延迟披露。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被害人长期遭受邻居性侵,但由于该邻居是其父母的朋友,且平时在生活中对其家庭多有照顾,被害人害怕披露后会给家庭带来麻烦,同时也对自己的遭遇感到羞耻,所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都未向任何人透露。从陈述矛盾方面而言,相关心理学实验表明,陈述是否一致与可靠性并无直接关联,即使是如实陈述,由于记忆具有可变性,复述内容也可能发生改变。此外,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时,往往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注意力多集中于中心事件,容易忽视边缘信息,并且可能会混淆多个独立性侵行为,进而导致陈述出现矛盾。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在多次陈述中对于性侵发生的时间细节描述存在差异,辩方以此为由质疑陈述的可靠性,但经调查发现,这是由于被害人在遭受性侵时精神高度紧张,对时间的感知出现偏差所致。

三、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方法

为了实现对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有效审查,需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一)厘清书面证言及转述证言的审查方法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书面证言,需要在保障被追诉人对质权与保护被害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被追诉人仅仅是为了行使辩护权而要求对质,可先对书面证言进行审查;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关键决定性证据,应优先审查录音录像等资料,并可采用视频作证等特殊作证方式作为补充。对于近亲属转述证言,如果其目的是通过证言内容来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由于缺乏独立来源,应当予以排除;若其旨在证明被害人陈述时的情绪、精神状态等辅助信息,则可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

(二)明确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运用规则

基于公共政策因素的考量,同时平衡未成年被害人性隐私权与被追诉人辩护权,应当有限制地运用双方性品格证据。具体而言,只有当该证据与罪与非罪的判定直接相关时,才允许提出;并且该证据应指向行为动机、目的等主观心态,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仅允许运用被追诉人在相似关系、时间、地点以相似手法对某人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特定行为证据,或者14周岁至18周岁的被害人曾多次自愿与被追诉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以此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

(三)明确专家资质及其证言的证据能力

专家证言的主要作用在于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进行阐释,帮助法官理解其中的异常原因。因此,专家证言的范围应限定在说明遭受性侵未成年人的一般表现。同时,应当允许具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具备一定资质且从业达到一定年限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协助审判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在 相关案例 中,法院邀请了具有多年儿童心理治疗经验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该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对被害人出现的异常行为表现进行分析,为审判人员准确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对异常陈述审慎认定

审判人员在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深入探寻其成因。这包括审查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是否存在语言转化不当的问题,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引诱、暗示行为,以及近亲属是否对被害人陈述产生干扰等。审查人员还应当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若发现其出现 “强奸创伤综合征” 等相关症状,可邀请专家出庭进行专业说明。此外,审查人员需要审查案件发展过程是否自然合理,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延迟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应当查明其是否遭受被追诉人胁迫、双方是否存在矛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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