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最新要求。
法贵必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要从政治上着眼,立足职能定位,找准履职切入点。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而第62条至65条则详细规定了涉企涉案财物违规查扣冻,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严格规范异地执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依法处理涉企申诉、控告等检察监督事项,为“四大检察”履职发力推进专项监督指明了路径。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作为新时代检察干警,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扛牢推动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时代责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坚持依法履职与服务发展并重,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刑事检察“护企安商”;强化涉企裁判监督,推动民事检察“维权纾困”;促进涉企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化化解,推动行政检察“纠偏护航”;聚焦行业治理漏洞,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正本清源”,以更精准的司法保障、更高效的检察服务、更务实的护企举措,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检察动能,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为柞水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谱写更加绚丽的法治篇章!(杜渭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