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入狱不悔改 刑满释放再“伸手”
日期:2025-08-20 17:17
作者:张红艳
四次入狱不悔改 刑满释放再“伸手”
付某某自1977年至2024年间,多次因犯盗窃罪入狱,但屡教不改。2025年4月9日,经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付某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1月24日,丹凤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手机在超市被盗。接警后,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并将其传唤到案。
经查,付某某自1977年至2024年,先后多次因盗窃、故意伤害被判刑。在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付某某又“重操旧业”,于2024年11月24日至12月19日期间,先后5次在超市扒窃他人手机5部及少量现金,共计价值4338元。到案后,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所得赃款已用于日常花销。
丹凤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83.97元。(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