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要办婚礼,作为A运输公司车队队长的贾某便一时利欲熏心,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即使他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退还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公司方的谅解,依旧以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详情
贾某于2019年5月入职A运输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由于工作认真、踏实肯干,2021年1月起被任命为车队队长。2021年6月,在该岗位上工作了半年的贾某发现公司在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中的行业惯例为先付款购买倒票,后按照实际倾倒的数量结算,购买倒票的费用由车队队长收取。在贾某经手的8处地点的渣土倾倒工作中,倾倒负责人胡某在贾某处购买了93万余元的倒票,但实际倾倒的费用为67万余元,除去倾倒联络点负责人张某尚未退还的8万余元差额外,贾某将剩余的17万余元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在2021年贾某经手的咸阳两个站口及一个小区的建筑垃圾清运中,贾某又收取了12万余元的清运费未上交公司;贾某还以工作需要为由在车队处支取4000余元备用金,截止案发时未报销冲账。2022年3月底贾某从陕西某运输公司离职后,A运输公司曾多次向贾某催要上述款项,贾某仅在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分四次向A运输有限公司退款13万元后便不为所动。后经鉴定,贾某挪用A运输公司资金数额达17万余元。
“贾某,当时那些钱你都拿去干嘛了?请你说一下你当时这些资金的用途。”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该案的主审法官赵彦衡在审判台上严肃的询问。
“我当时筹备婚礼,手中确实缺钱。手里一次性过这么多钱就动了伸手的邪念。现在我已经退还了全部款项,公司也向我出具了谅解书,我真的知道错了!”被告人席上,贾某悔恨的低下了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7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贾某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故长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条引用】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彦衡)
本案揭示了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与员工职务犯罪的关联性。从个人角度看,贾某的行为因违背职务忠诚义务、侵犯公司财产权益而受到刑事处罚;从企业治理角度看,完善财务内控、强化监督机制是防范类似风险的关键。对于个人而言,需明确职务便利不是贪腐的“保护伞”,公司资金更非私人提款机,每一笔违规挪用的资金,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对于企业而言,须筑牢资金监管防线,加强对从业者职业操守的教育,才能防止个人因一时贪念毁掉前程与信誉,同时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白轶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