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秦岭生态屏障司法保障的机制建构与实践进路
日期:2026-04-10 09:00  作者: 

秦岭生态屏障司法保障的机制建构与实践进路

——以商洛市商州区检察实践为分析样本

沈祯国  房磊磊

【摘要】 秦岭系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立足秦岭腹地区位特征,针对生态治理中部门协同梗阻、修复执行乏力、监督覆盖不足等难题,探索形成“刑事惩戒+生态修复+源头预防”三同步模式,构建“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多元协作机制,创新“以林补生”替代性修复路径,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法律监督。近三年累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百余件,督促修复破坏点位51处。本文系统梳理该院实践经验,提炼多元共治、修复本位、数字驱动、区域协同四项核心经验,并从修复性司法规则完善、数字检察深化、流域协同机制构建等维度提出优化建议,为西部地区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提供“商州样本”。

【关键词】 秦岭生态屏障  检察公益诉讼  多元协同治理  替代性修复

一、引言:秦岭腹地生态保护的现实命题与检察因应

秦岭作为中国地理南北分界线与核心水源涵养地,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战略枢纽地位。商洛市商州区深居秦岭腹地,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丹江水质安全直接关联京津冀饮水安全。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守护生态本底,如何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平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二元价值,已成为基层检察实践必须回应的核心命题。

从环境侵权责任法理视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在于恢复原状与填补损害双重目标的实现。《民法典》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纳入赔偿范围,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抽象规范须转化为具体操作,惩罚与修复的衔接需在个案中持续探索。

近年来,商州区检察院将生态检察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累计立办秦岭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82份,提起公益诉讼13件,督促修复生态破坏点51处,追回生态修复费9.06万元。上述数据折射出基层检察机关由被动办案向主动治理、由个案处理向系统保护的职能转型。本文以商州实践为样本,梳理其制度创新与治理经验,剖析制约生态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深层问题,探寻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优化路径。

二、机制探索与治理成效:全链条生态检察模式的建构

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要求检察机关突破就案办案的路径依赖,将法律监督深度嵌入区域治理架构。商州区检察院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从多元共治、模式转型、技术应用、区域协同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全链条生态检察路径。

(一)机制壁垒破除:多元协同治理网络的构建

1.“河长+检察长”机制:由“分段监管”迈向“协同治理”。针对流域治理职能交叉问题,该院联合区河长办建立联动机制,构建“河长+检察长+社会监督员+巡河员”四级网格化治理体系,将检察监督嵌入行政管护全流程。2023年,针对沙河子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通过公开听证凝聚多部门共识,推动建成12.5公里管网及189座收集井,从源头根治排污顽疾。依托该机制共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58件,督促整治排污口9处,清理河道垃圾20余吨,取缔非法采砂点3处,关停违规养殖场14家,增殖放流鱼苗3万余尾,丹江水质由Ⅲ类提升至Ⅱ类。

2.“林长+检察长”机制:以司法权能强化古树名木保护。2025年,针对古树病虫害、生长受限、保护标识缺失等问题,启动专项监督,推动林业部门实施“一树一策”精准救治。全区103株古树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配备专属“树医生”与智能监测设备,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同时聘任10位环保、水利、林业领域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构建“智慧+”专家支持平台。

3.“党建+业务”融合:将战斗堡垒建在办案一线。生态保护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该院推行“党建+生态检察”模式,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成立临时党支部、组建党员突击队。2024年办理丹江水源地保护专案时,临时党支部带领干警深入排查,推动全区70余座污水处理设施全面“体检”和升级改造,该案获评全省典型案例。

(二)司法模式创新:由“单一刑事惩戒”向“生态功能修复”转型

1.“以林补生”:替代性修复的法理探索。办理张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时,因野生动物已被猎杀,原位修复客观上不可能。该院基于生态功能等值补偿法理,创新提出“以林补生”方案,督促张某营造22亩公益混交林。此模式强制行为人参与生态再造,实现责任承担从“金钱赔偿”向“行为给付”的回归,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增殖放流”:对非法捕捞行为生态债务的追偿。2025年,李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该院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将修复履行情况作为量刑建议重要考量,投放鱼苗3万余尾,实现“惩治个案、教育社会、修复生态”的复合效果。

3.“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机制:构建闭环治理流程。设立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审查刑事责任,又评估生态损害程度。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参考,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方式,并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形成“破坏—追责—修复—监督”闭环治理链条。

(三)数字技术赋能:由“人力巡查”向“数字监督”跃升

1.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揭示隐蔽性环境污染线索。2024年,运用汽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督模型,比对三部门数据发现80条危废不当处置线索,3天锁定可疑点位,监督效率成倍提升。针对共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规范,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跨越。

2.“线上+线下”融合模式: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精准“体检”。对辖区70余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大数据分析用电量、出水指标,精准锁定8处“带病运行”点位,运用无人机航拍、水质快检固定证据,督促建立常态化运维机制,构建“数据归集—模型筛查—精准核查—督促整改—回头看”全链条监督闭环。

3.“空天地”一体化取证体系:构建立体化证据链。配置无人机航拍和快速检测设备,对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现场进行高空全景航拍,精准测算破坏面积;现场快速检测水质指标,弥补实验室检测周期短板,让违法者在确凿证据前主动认罪认罚。

(四)区域协同治理:由“属地分割”向“一体化联动”转变

1.融入关中平原跨行政区划协作网络。主动融入关中平原检察院集中管辖格局,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修复监督等环节加强配合。参与办理某煤矿排污案时,配合三地检察机关督促企业投入5000余万元改建排污口,西川河水质恢复至Ⅱ类。

2.跨部门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办理非法采矿案时与水利部门同步介入,水利专家协助制定修复方案,检察官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形成“检察+行政”合力。

3.探索秦岭跨区域协作机制。借鉴沿黄铁路法院司法协作经验,推动建立秦岭地区跨行政区划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修复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化安排,推动分段治理走向全流域协同。

三、经验凝练与逻辑启示:可制度化的“商州样本”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探索实践,不仅是具体工作方法的创新集合,更深刻解释了基层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逻辑。透过机制构建、模式创新、技术赋能与区域协同的多维实践图景,可提炼出四条具有普遍参考价值与理论启示意义的经验法则,此亦构成“商州样本”的核心制度贡献。

(一)多元共治是破解治理碎片化的关键进路

商州区检察院通过“河(林)长+检察长”等机制,将检察监督嵌入行政管护全过程,以“监督+协商+推动”模式,既保持法律监督刚性,又体现协同治理柔性,有效破解“九龙治水”困局。启示在于:检察监督不应止于“发现问题”,而应追求“推动解决”。

(二)修复本位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目标的根本遵循

《民法典》第1235条将生态修复置于核心地位。商州实践将法理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原址修复不可能时,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功能整体补偿;让行为人亲身参与修复,更具教育意义与修复实效。生态检察应追求“生态恢复”而非止于“案结事了”。

(三)数字赋能是提升监督效能的核心引擎

面对秦岭山区地理复杂、违法行为隐蔽等挑战,商州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模型、无人机、快检设备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从个案被动响应到类案主动筛查的跨越。数字检察是对监督方式的系统性重塑。

(四)区域协同是应对流域性生态风险的必然制度要求

生态环境系统具有天然的整体性、流动性与关联性特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跨区域协作网络,通过实践证明生态保护没有旁观者、唯有共治者,唯有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方能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四、困境审思与优化路径:生态检察深度发展的优化路径

尽管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实践成效显著,但对照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更高要求,仍面临修复标准体系尚不统一、数字应用深度有待挖掘、区域协作机制刚性不足、专业化履职能力存在差距等深层次问题与挑战。建议从以下维度持续破题:

(一)完善修复性司法制度供给与规则体系

以2026年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替代性修复法律地位为契机,推动实践向制度转化:确立修复费用计算规则,以恢复成本法为首选、虚拟治理成本法为补充;建立专家论证与效果评估机制,防止“纸面修复”;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对丹江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保护关口前移。

(二)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在生态领域的场景应用

推动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数据平台,横向打通多部门业务系统,纵向贯通三级检察机关数据资源;针对隐蔽违法行为研发精准识别模型;建立“智能预警—线索核查—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全链条治理模式;加大无人机、快检设备、卫星遥感终端等硬件投入,加强检察人员数字素养培训。

(三)构建全流域协同治理长效机制

借鉴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经验,探索设立秦岭跨行政区划生态检察专门机构;建立首接负责、委托调查、证据共享等实质化办案协作机制;针对丹江等跨流域治理难题,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联动的流域协作机制,统一监督重点与修复标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形成行政与司法合力。

(四)强化生态检察专业化履职能力体系建设

构建“全科检察官”培养体系,推行跨部门辅岗制度,在实践中打破“四大检察”思维壁垒;建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完善专家智库支撑机制,聘任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探索建立“惩治犯罪+生态修复+源头治理”三维考评体系,将修复方案科学性、执行到位率、效果可持续性纳入考评指标。

五、结语

从机制破壁到模式创新,从数字赋能到区域协同,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法治力量守护秦岭青山,为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复制样本。其探索表明:生态检察不能止于就案办案,而应追求系统治理;不能止于惩罚犯罪,而应追求生态修复;不能止于单兵突进,而应追求多元共治。唯有持续完善制度规则、深化技术应用、做实协同机制、加强专业建设,方能推动生态检察从实践探索走向制度定型,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