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法院:“信息贩子”终落网,“捞金欲梦”终成空

发布:2025-12-15  作者:webmaster  浏览:22次

12月8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决生效,被告人小山(化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永久删除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币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山曾在展会公司工作,因工作需要,添加了许多与展会相关的工作群。无意之间,他发现,群内有人收售名片信息,于是他产生了牟利的想法。2021年-2025年之间,小山添加了很多展会服务人员微信,大量购买参展商的名片信息。收集信息后,小山将其整理成Excel表格,以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出售,非法获利数万元。

法院审理 岚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山为一己私利,长期大量非法获取、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个人、社会权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岚皋法院在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后,依法做出判决。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曾经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许多受害人都因其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经常接到陌生电话,给个人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是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在各种场合泄露自己姓名、电话、住址等敏感内容,定期关注个人信息使用情况,发现个人或他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维权,保护他人信息安全,就是在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二是秉持职业操守、不投机取巧。每个人必须要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不泄露企业、个人信息秘密。一时的贪恋不仅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葬送美好前途和职业生涯。三是做好源头预防。相关企业,一定要建立好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从源头预防信息泄露等事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