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2026-04-28  作者:webmaster  浏览:16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笔者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要求,对S县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             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近期,先后走访调研了S县某实业公司、某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厂房,与企业负责人交流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遇到的法律难题,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通过调研发现,S县民营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从走访调研的民营企业看,高级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不高,虽然他们长期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对市场很熟悉,对民商事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却比较欠缺,对于非法融资、非法经营等政策性较强的罪名,存在违法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有的甚至对一些常见性罪名如逃税罪、挪用资金罪等认识不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从企业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中,也都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法律宣传服务。

(二)民营企业环境安全风险意识需进一步增强。随着国家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我国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案件类型从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过度消耗环境资源型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污等污染环境型转变。目前,S县也存在一些从事矿产开发、食用菌种植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面临着环境资源安全的法律风险。

(三)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知晓率偏低。走访调研中发现,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以及采取的具体举措知晓率不高。这一方面制约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职能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国家法治红利。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拓宽法律宣传渠道,丰富服务手段。一是主动走访调研,加强检企沟通,统筹安排人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运行情况、企业法律需求和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结合司法办案,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律宣传,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帮助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利用微博、微信和官方网站形成宣传矩阵,针对企业和群众关心的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的以案说法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走近12309、检察为民新体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主动邀请工商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作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涉企诉求接待受理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实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为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立足检察职能,维护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积极开展对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专项监督活动,坚决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久侦不结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发生,着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办案中,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五个界限”,防止涉民营企业刑事打击扩大化。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审慎采取逮捕措施;采取逮捕措施后,应当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四是改进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方式方法。办案中,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制定合理的防范预案,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不是必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可以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把办案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避免“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三)注重协作配合,共同服务发展。一是加强外部协作。重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组织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和作用,合力优化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平台、法治宣传工作及化解企业危机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内部协作。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离不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依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运用诉前程序,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积极履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时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