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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一男子强奸、抢劫乞讨人员被判刑
日期:2014-04-30 00:00  作者: 

陕西富县一男子强奸、抢劫乞讨人员被判刑

三名外地卖唱乞讨人员来到陕西富县一户农家乞讨时,一名25岁的年轻小伙子以“一个包子50元”进行敲诈,在勒索不成后便对三名乞讨人员殴打恐吓,其中一位45岁的乞讨妇女遭到小伙子强奸、抢劫。2014年4月23日下午,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在4个小时的不公开审理中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在充分考虑公诉人公诉意见和辩护人辩护意见后,富县法院以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至富县羊泉镇其五爸家闲转,期间安徽籍的李某某(男, 62岁)、王某某(男,67岁)和受害人朱某某(女、45岁)来到赵某的五爸家卖唱讨钱。被告人赵某从屋里顺手拿了一个包子给了王某某,卖唱的三人离开准备继续去讨饭,这时赵某将三人叫住索要包子钱,声称一个包子五十元,卖唱的三人向赵某讨饶说他们是外地来要饭的没钱,赵某便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见此情景赶紧到屋里叫出赵某的五妈将其劝住,后卖唱的三人赶紧离开。

赵某在屋里越想越不服气,随即追赶至乡村道路上继续殴打李某某和王某某索要包子钱,在该二人被殴打跑远后,此时受害人朱某某因害怕站在原地没动,被告人赵某从路边捡了个玻璃瓶吓唬朱某某,并用木棍殴打朱某某强行将其带至山上荒野下峁一草丛处,被告人赵某对朱某某声称只要和他耍一下(发生性关系),便不要包子钱了,朱某某不愿意,赵某便威胁说如果不愿意就将她推下悬崖,并声称不怕坐监狱,朱某某因害怕便同意和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在原路返回的途中赵某抢过朱某某随身携带的布包抢走里面的5元、10元零碎现金共计575元后放朱某某离开。朱某某见被告人赵某走远后,给李某某打电话求救并让报警,随后赵某在回家途中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抓获。(郑旭)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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