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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建立监护人承诺书制度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建立监护人承诺书制度


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院侦查监督科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张某等七人抢劫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杜某、田某鉴于他们是在校学生,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在拟做出不批准逮捕之前,检察干警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村组、家庭了解其个人情况,主要考察其平时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在做出决定之后,检察干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请到检察院,并要求其在不批准逮捕决定生效之后,就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继续上学、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校外活动等方面做出承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时期,性格的可塑性大,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从近年来司法实际中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对事不辨是非,对人是良莠不分,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对于外界的不良影响往往是不加区分的予以接受,而处于人格形成时期的青少年从他们内心来讲,要求人格独立的欲望非常强烈,极力想摆脱父母和师长的约束、监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谓“叛逆期”;但同时他们却不能独立的适应社会,受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因而沉迷网络、攀比虚荣……如果这个时候家长和老师的疏于监管,放任不管,他们必然会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的杜、田二人就是现实的例子,在以往的司法实际中我们依托检察职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不影响其继续上学,根据其犯罪情节,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但却暴露出另外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其孩子犯罪后产生恨铁不成钢认识,甚至放弃对孩子的监管,造成孩子失学,甚至流浪社会,不仅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诉讼,关键是最终造成并不能挽救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自身也有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认识,如果这个时候做为监护人的家长再不切实尽到监护责任,必然达不到我们检察机关当初不批准逮捕的初衷,正是出于以上目的,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在依托检察职能的同时,对检察职能进行延伸,我们才从这个案件开始,创设监护人承诺书制度,目的在于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其监护责任,最终达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临渭区检察院:张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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