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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院扣押无牌无照涉案车辆能否上路行驶
日期:2014-07-17 00:00  作者: 

试析法院扣押无牌无照涉案车辆能否上路行驶

近期,在陕西华阴法院裁定扣押车辆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关注的不仅仅事件本身,而是此次事件反映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争,涉案无牌无证车辆能否上路形式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必须是证照齐全,依照交通规则行驶,否则交警即可依法处理。

下面就涉案车辆的性质、涉案车辆能否具备证照齐全、证照不全能否移动?当执行公务活动的两个执法机关相遇时如何执法,略述己见。

首先,涉案车辆能否具备证照齐全这些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不予登记,故不能办理牌照。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临时号牌的办理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法院也不能办理临时号牌。法院扣押的涉案车辆,当事人一般不予配合,车辆上路所需的保险等手续法院也无法获取。所以,涉案车辆不能满足普通社会车辆上路行使时应具备的相关手续。

其次,涉案车辆不能具备证照齐全这些条件能否移动。涉案车辆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涉案车辆已经成为了案件标的物,它是涉案财产,而非交通运输工具,已经丧失了普通车辆的交通运输功能,在路上行使的目的是移动。故只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使,有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交警就不能按正常上路行使车辆的要求,对待法院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

办案实践中,根据案情需要,无论是作为民事案件的标的物,还是作为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对涉案车辆要求办理相关正常车辆所需手续,都是行不通的。比如:恐怖分子将一辆载有危险爆炸品的无牌无证车辆,开到人员密集区,准备实施恐怖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发现,这时能要求警察去办理相关车辆移动手续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时该车辆属于作案工具,警察只要按照刑事案件办案要求,就能将车辆移动到安全地方。同样道理,作为民事案件的标的物,法官只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交通规则行使,即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移动。

从法律的设置上讲,交警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相对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交警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有待法院裁判。法院执法属于司法活动,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执法权,故不能用行政执法权抗拒司法权的行使。

作为执法机关,行使的都是国家公权力,当执法相遇时,所要采取的是相互配合,而不是各自为政,各执各的法。交警遇到其它执法机关办案时,涉案车辆的行使,只要符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就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协助通行。 (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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