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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检察院对 “一把手”贿赂犯罪案件的分析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2011年以来洛南县检察院依法查处 “一把手”贿赂犯罪案件5 件5 人,这五起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发生在环保、民政等个别部门,但其犯罪的诱因和根源很具有代表性,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不容忽视,令我们深思和警醒。现通过这五起“一把手”贿赂犯罪案件的剖析,总结出党政“一把手”贿赂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许某某,男, 出生于1963年3月,陕西省山阳县人,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原系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商洛市某区委书记、区长和商洛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个人职务之便,以为他人调动工作、协调拨付工程款、照顾他人生意为由,先后二十余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17147元(其中:美金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出全部赃款。2013年8月1日被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

案例二:韩某, 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大专学历,原系洛南县某局局长。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韩某任洛南县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以帮助他人承揽基层敬老院基建工程和在工程款拨付中给承包商以关照,先后共14次收受承包商现金、金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856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退还全部赃款、赃物。2013年11月7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案例三:杨某某,男,1963年5月29日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洛南县某局局长。经查明:杨某某在担任洛南县某局局长期间,在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时,授意该局职工将各村卫生室统一制作标志牌、科室牌、制度牌、宣传栏等承包给个体业主蔡某某,2010年1月份一天收受蔡某某人民币50000元,将其中20000元用于购买奇石,同年9月27日杨某某让其妻子将50000元现金退还给蔡某某,2010年11月5日,杨某某向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收受蔡某某人民币5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8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谢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8日,陕西洛南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洛南县某局局长。经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洛南县某局局长期间,2009年11月份帮组某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某解决开发该局下属企业土地中遇到的问题,收受该开发商现金50000元。2011年3月11日,谢某某向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15日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2011年9月22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有六个月。

   案例五:张某某,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商州区某镇党委书记。经查明:张某某在担任商州区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协调矿产股权转让、在单位建设工程中给承包商以关照、帮组个体业主取得该镇街道路灯安装工程,分别从中收受当事人贿赂款16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2012年11月26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一把手”贿赂犯罪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党政“一把手”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一类职务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具有其他人所不具有的对人、财、物的控制权、掌握权,因而其犯罪特点也有别与其他犯罪主体的明显特征: 

1.以权谋利、权钱交易。“一把手”手中权力的高度集中,为其权钱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性、可能性、隐蔽性,也能肆无忌惮为个人谋取私利大开方便之门。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督的缺失,给少数免疫力差的“一把手”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私欲。如上述案例中许某某个人收受贿赂20余次、韩某个人收受贿赂14次。

2.窝案串案横生。检察机关通过查处一个案件而牵出一串、一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一把手”开始着手实施职务犯罪,他必然要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与其他人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如我院2013年查处民政局原局长韩某受贿案时,查处了该局原副局长、下属部门负责人严某某、白某某分别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受贿的犯罪事实。

3.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一把手”受贿犯罪的重灾区。单位“一把手”在单位重大事项管理中享有决策权和主宰权,大权在握,成为工程承包商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一些承包商和个体业主为了承揽工程,不惜手段多次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行贿,致使“工程上马领导落马”悲剧愈演愈烈。如许某某受贿案中,煤炭供应商田某某为了感谢许某某让其在2012年冬季取得商洛市无烟煤市场供应资格,一次送给许某某一张存有2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作为感谢费。如韩某受贿案中,在单位及基层敬老院修建工程帮助工程承包商承揽工程先后14次收受他人贿赂款88560元人民币。再如张某某受贿案中,个体业主黄某某为了取得该镇街道路灯安装工程,一次性送给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顺利承揽到该工程。

 三、“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1.“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一些单位“一把手”由于缺乏应有的拒腐防变的能力,逐渐在权力、金钱等考验面前经不起诱惑,成了俘虏。他们之所以会在权力、金钱等面前坠落,是因为单位缺乏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都存在单位“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家长作风严重,张扬跋扈,一切事务一个人说了算,不能接受监督、唯我独行,单位虽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只是在会议上说说,走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督促检查执行。

2.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

 “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一把手”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一把手”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在主观上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正如韩某在忏悔书中说道“今天犯下错误,根本上还是侥幸的心理作怪,贪欲膨胀,忘记了自己是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纪国法,在这条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3.消费观念的攀比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和利益之间的关系,认为自己的工作与报酬不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造成“一把手”心理失衡,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捞”上一把。

4. 社会大环境的打击不力,侥幸心理作怪。

检察机关虽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干扰,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人情网,人为的设置障碍也让检察机关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难以到位,导致对“一把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办案效果差、处罚偏轻等不良影响。加之“一把手”心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明知有可能身陷囹圄,却仍然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一把手”职务犯罪者不是不懂法,他们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较好的社会地位,并不愿意因为贪婪而丢掉现有的职位,他们认为很多交易都是暗箱操作“一对一”的,没有第三者在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沉迷其中,往往会对身边的劝诫之声置若罔闻,甚至产生逆反心理。   

 五、预防“一把手”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走向反面,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一把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消除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规代替“一把手”意志,加大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形成你要干坏事,一两个人干不了,你要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范围,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2.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勤政廉政,务实清廉,无私奉献,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定期或可不定期的开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一把手”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一把手”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防护线”。

 3、经常对领导干部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一把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4、建立和完善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制度。建立健全选拔任用、管理“一把手”机制。增强“一把手”选拔任用的透明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在班子内部,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集体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和防止“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建立政务信息公示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纪检部门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

5、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对 “一把手”及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自己的影响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检举、揭露,从而使“一把手”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有所畏惧。

6、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对于日益呈现严重趋势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惩治力度,排除干扰和障碍,通过打击犯罪还可以起到打一儆百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从这五起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纵观犯罪者的心态,贪是产生欲望心理的根源。有道是,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贪欲之门豁然洞开,就会一发而不可收。“人寿有限,物欲无穷”。清廉乃为官之本,贪婪是万恶之源,心态上的沦落必然导致行为上的腐败。我们时刻要警钟常鸣。这些“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再一次向党政机关“一把手”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洛南检察院:贺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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