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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私藏枪支不上交 六旬老汉吞苦果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南郑:私藏枪支不上交 六旬老汉吞苦果

明知持有枪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但抱着侥幸心理一直不主动交出私藏的一把火药枪。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解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65岁的解某是南郑县黄官镇一个山村的普通农民,上世纪70年代,解某从黄官镇大平村村民李某某(已故)处购得自制火枪一支藏匿在家中。90年代初期,南郑县公安局曾多次到解某所在村组宣传收枪治爆相关法律、政策,解某明知其持有的枪支违反相关法律、政策仍未主动交出持有的枪支。2013年9月5日,南郑县公安局黄官派出所民警在解某家查获并当场扣押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鉴于解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释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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