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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检察院依法快速批准逮捕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镇巴检察院依法快速批准逮捕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    

 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安排精兵强将、加班加点,仅用4天时间,严格、认真审查了王某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一案,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就后期侦查与公安机关作了充分交流,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家住镇巴县某镇一村民的王某,从2008年8月就开始生产散装包谷酒。2014年7月9日,镇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样后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检出0.11mg/kg敌敌畏。经初步侦查,王某在生产包谷酒时,在“糖化”过程中,先后数次使用敌敌畏对着摊晾在席子上的煮酒原料进行喷雾灭杀苍蝇,导致其生产及销售的成品包谷酒中含有有毒物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任何生产、经营者昧着良心和道德的底线去牟利,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供稿人: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田生桂  孟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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