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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入农家偷家禽 身陷囹圄白忙活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翻入农家偷家禽 身陷囹圄白忙活 
 
因经济拮据,为了弄点钱花,翻窗进入他人住宅,在偷鸡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而堵在室内,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从外地回到汉中后,经济拮据手头缺钱花,不通过劳动赚钱而想盗窃东西卖点钱花。同年3月11日下午,石某某从南郑县牟家坝镇某村村民范某家门前过路时,发现范某家屋檐下养的有鸡,就决定晚上来偷几只鸡卖钱,当晚凌晨,石某某窜至白天踩好点的范某家院内,经过观察,石某某从范某家厨房隔壁的一间房子的木质窗户处翻入室内,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失主范某发现并将其堵在室内,范某遂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很快将石某某现场抓获,石某某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经查,石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石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通过歪门邪道取得的不义之财,最终只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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