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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抢劫法不容 被判入狱方悔悟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强奸抢劫法不容   被判入狱方悔悟

近日,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彭某将被害人邓某强行拉至古徵公园东北角树林内,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邓某现金437元,后又以杀害被害人父母为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次日晚又在澄城县站南宾馆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强奸,并勒索现金1400元。2014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强行将被害人邓某带到新城旅社,勒索现金1300元,后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实施完毕后,又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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