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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绑架为名勒索钱财“糊涂”小伙终落法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以绑架为名勒索钱财“糊涂”小伙终落法网

王某和张某某(二人均系无业青年)在南郑县某网吧结识,因手头都不富裕。王某提出以假装绑架张某某为名,向张某某的父亲勒索钱财,张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5月2日晚,王某给被害人张某打电话,谎称已将其子张某某绑架,索要赎金5万元。张某遂向警方报案。随后,张某假意答应给付赎金,在交接赎金过程中,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审讯,又将躲藏起来的张某某抓获归案。

此案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检察官释法: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多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将财物“自愿地”交出。后者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即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该案中,首先被害人一直没有自愿交付财物,这是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在主观上一直认为自己的儿子被绑架,而且这对其心理上也造成恐惧并产生了压力。其次,本案的二被告人犯罪前经过预谋,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诈取钱财,所以二被告人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前提;客观上,二人实施了一人打电话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另一人配合躲藏的行为,进而造成了被害人产生错误地认识,迫于压力,被迫答应缴纳“赎金”。综上所述,王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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