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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六旬店主触刑律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明知赃物仍收购 六旬店主触刑律

明知他人送来的“废铜”来路不明,为贪图小利,赚取差价,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某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收购蔡某(已判刑)提供的铜管,最终因蔡某案发而受到了法律严惩。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年逾六旬的张某某于2010年在汉中市汉台区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4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骑电动车带着一蛇皮袋铜管来到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拟低价出卖,张某某见铜管比较新,便问是哪来的,蔡某告知张某某这批铜管是其盗窃所得。明知蔡某所卖的“废铜”来路不正,但见有利可图,张某某遂以5元每斤的低价将约200斤的铜管收购。过了几天,张某某又以低价收购了蔡某盗窃的约90斤铜管,以从中赚取差价。不久,蔡某因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张某某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所收购物品来源不正当,仍在利益驱动下违规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过往表现较好,其所在村委会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愿意对其加强管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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