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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使心生歪念 利用职权侵吞公款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利益驱使心生歪念 利用职权侵吞公款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唐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底到2012年初期间,利用其负责村里土地补偿款的造册、上报等职务便利,在数名村民名下虚列了4万元补偿款,并据为己有。后因村民上访,其担心事情败露,遂找到村报账员薛某欲退款,薛某反复劝说唐某不要退,意欲与唐某共同侵吞此款,并将唐某已上交的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一段时间后,唐某始终担心贪污补偿款的行为会被发现,坚持要把4万元上交镇财政所,在唐某的反复劝说下,薛某只得把已经用去一部分的2万元钱凑齐,与唐某一并将4万元虚列款及利息退还。对本案中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但薛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检察官释法分析:第一,明确犯罪对象的性质,即薛某手中的2万元钱究竟是公款还是赃款。鉴于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其控制的4万元即为赃款,但是其中已经交给薛某的2万元钱的性质还有待商榷。首先,从虚列名册到完全控制4万元补偿款的存单以及陆续取出2万元现金,都是唐某独自完成,薛某毫不知情。其次,唐某想上交这4万元钱,但只有作为村报账员的薛某才知道账号,于是唐某将已经取出的2万元现金交给薛某,薛某作为村报账员,负有上交公款的义务。因此,在唐某把钱交给薛某时,2万元赃款的性质就转变为公款了。第二,主观方面,贪污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件中薛某侵吞2万元公款的目的是企图据为己有,供自己使用。第三,客观方面,贪污罪侧重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案件中,薛某作为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即唐某退钱必须经过报账员这一条件,侵吞唐某上交的款项,是典型的贪污行为。第四,从行为人侵犯的法益来看,薛某作为报账员,应履行及时上交公款的职责,而其侵吞2万元公款的行为则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也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司法程序的进行。由以上四点可得出,薛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贪污数额是2万元。(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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