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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对人开枪 触数罪被判八年
日期:2015-07-05 00:00  作者: 

邻里矛盾不寻求正当渠道解决,而采取过激行为泄愤,对人开枪,终代价惨重。近日,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镇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刘某,男,系镇巴县巴山镇人,38岁,农民。对基层派出所每年的治爆缉枪活动置若罔闻,仍藏匿火枪及弹药。2014年2月9日16时许,与邻居殷某因散放羊群常吃庄稼而发生口角,刘某便持棒上前去打对方,后两人抓扯在一起,刘某败于下风,被推滚到山坡下。刘某回家后越想越气,恼羞成怒,取出藏在家中的两支火枪,追上殷某,连开两枪,致殷某面部受伤(轻伤)。随后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黑火药3134克,具有杀伤力的火枪四支。

   刘某明知用火枪射人,对射出的钢珠危害性无法控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予以实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储存1000克黑火药、非法持有一支火枪就够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刘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陕西省镇巴县检察院公诉科 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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