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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要保护 捕只野兔也犯法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野生动物要保护 捕只野兔也犯法

2015年年关将至,家住陕西富县直罗镇宽坪行政村的村民刘某为了让家人尝尝野味,上山捕了只野兔,不料却被公安机关查处。近日,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2015年1月2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用尼龙袋装着20个铁丝制成的猎套来到本村后山的狗家梁(该处为国有林地,属延安市桥北林业局直罗林场196林班),其在洼地上隔一里路下一至两个猎套。四天后,刘某发现套住一只野兔,便将其带回家中。经鉴定,该野兔为兔科草兔,为“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只野兔也会犯法?刘某觉得很是不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的“情节严重”,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的“情节严重”: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富县人民检察院 赵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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