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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钢筋是赃物 收购销赃被判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明知钢筋是赃物 收购销赃被判刑

明知“废品”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低价收购并转手倒卖。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十多岁的高某在南郑县大河坎镇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生意已有五年时间,生意做的很有起色。2014年12月份的一天20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已判刑)骑电动三轮车带着一车建筑钢筋来到高某的废旧金属回收站,拟将钢筋低价出卖给高某。高某见贾某拉来的钢筋成色比较新,凭借其多年做生意积累的经验高某怀疑这些钢筋的来路有问题,便问贾某钢筋的来路,贾某明确告知高某这些钢筋是其前天晚上从汉山镇某建筑工地盗窃所得,并给高某保证事情做的很隐秘不会出任何问题。高某私心膨胀见有利可图,多少还能赚一些钱,决定冒一次险做这一次买卖,高某遂与贾某商量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约300余斤的钢筋收购,过后高某积极联系上游经销商并将钢筋销往外地。2015年1月、3月,高某又以低价收购了贾某盗窃所得约200斤钢筋,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4月,贾某因盗窃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被揭露,公安机关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高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官释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所收购物品来源不正当,仍在利益驱动下违规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过往表现较好,并积极帮助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提醒大家,不义之财不可取,否则,触碰到法律高压线将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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