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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醉驾祸他人 坐牢拒赔害自己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借车醉驾祸他人 坐牢拒赔害自己

近日 ,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鹤壁市人王xx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4879元。王xx因醉酒驾驶也未获得商业第三者险赔偿。

2014年7月15日,王xx与朋友喝酒后借朋友张某某小轿车送朋友杨某某回南郑县老家,王驾车途中沿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邮政大酒店路段人行横道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李xx发生碰撞,致李xx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王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王xx的朋友张某某做为车主并不知王饮酒而出借车辆,故对发生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示:1、朋友之间饮酒后,请勿驾车,更不要将车随意借给饮酒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案件完成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2、醉酒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保险公司约定,醉酒驾驶不承担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依法不应获得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因此,车辆驾驶行为人不要因为购买了保险而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3、老人、小孩出行一定要有家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突发事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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