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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虽然被人们熟记于心,但是并不一定能够认真践行,很多人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以身试法,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他们才幡然醒悟,后悔不已。

近日,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西安某文化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23日下班后,和朋友在本市东门外索罗巷某烤肉摊吃饭喝酒。在吃饭之前王某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当吃完饭后,王某想起自己的车停在人行道上会影响交通秩序,便在喝过酒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去挪动自己的车。接着,王某就驾驶自己的车辆沿柿园路向200米外的停车位开去,当行至鸡市拐丁字东侧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凌派牌小轿车,致使凌派牌小轿车左侧后部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随后,凌派牌小轿车司机就下车与王某商量处理事故,但当其看到王某喝过酒时,就赶紧报警,交警来后将二人带回。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血醇浓度为228.31mg/100ml,系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终,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提起公诉,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使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在此,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司机,不仅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且还要认真去践行这句话,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出事,后悔晚矣。(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李楠 张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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