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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 辱骂殴打交警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醉酒驾驶肇事 辱骂殴打交警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为了规制酒驾带来的种种危害,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将酒驾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但仍有不少司机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甚至殴打执行公务的交警。

近日,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件。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韩某于2016年3月某日19时许,和朋友在西安市莲湖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约4两。饭后,韩某请代驾无果,就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自己的奔驰牌小轿车回家。当其行驶至太白北路与大学南路时与一辆现代牌小轿车追尾,致使现代牌小轿车车上乘客齐某某颈部受伤。现代牌小轿车司机张某甲报警后,交警刘某某和张某乙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韩某某不仅大吵大闹,辱骂交警,而且趁交警刘某某、张某乙不注意,殴打交警。交警看事态有扩大情况,便联系附近的太白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来后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经过对韩某某血液检测,发现其血醇浓度严重超过法律规定,属严重醉酒驾驶行为。

韩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而且殴打交警、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还触犯了妨害公务罪,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特别提醒社会大众,一定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

对家人、他人的不负责,广大民众更不能像韩某某那样不仅醉酒驾驶,还辱骂殴打警察,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楠 张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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