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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买“赃物” 故意犯罪被逮捕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取保期间买“赃物”  故意犯罪被逮捕

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批准逮捕的理由是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贪图便宜而购买“赃物”。

最初,陈某曾因涉嫌盗窃犯罪情节较轻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为了出行方便,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摩托车的情况下,仍贪图便宜,以超低价予以收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逮捕。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贪图便宜而故意犯罪,违反被取保人的义务,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通讯员:罗先义  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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