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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零口供”案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日期:2017-03-27 00:00  作者: 
 

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零口供”案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近年来,乾县检察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加强指控犯罪力度,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社、王某贩卖毒品,李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法院审理,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社、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被告人陈某社欲从广东东莞购买毒品带回乾县贩卖。后在东莞一名叫“二娃”(在逃,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四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社经被告人王某居间介绍,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克;被告人陈某社又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0克。后被告人陈某社携带毒品乘坐大巴返回乾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80.37克),海洛因(净重19.79克)。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晚,被告人李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辉、万某珍、安某静等人在其租住的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二上坊聚星住宿302房间内吸食冰毒。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期间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尽管李某矢口否认,但事实终归是事实。乾县检察院公诉人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记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发现在案证据合法、属实、有效,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确实、充分地证实李某具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人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有力地指控犯罪,最终这起“零口供”案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检察官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露。实施犯罪后拒不认罪,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天衣无缝,认为自己始终不承认,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供稿:乾县检察院 景行刚 金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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