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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荒地两次承包纠纷不断 渭南检察官依法抗诉终获改判
日期:2011-11-27 00:00  作者: 
各界新闻网 www.gejiew.com 2010-03-18 08:10:44 作者:闫永江 来源:渭南市检察

近日,陕西省白水县林皋镇南马村的刘福光老汉从渭南检察官的手中接到了一份判决书,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是他们让我失去的土地又回到了我的手中,我再不用为包地的事发愁了。”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63岁的刘福光老汉为了扩大农业种植,增加收入,看到本村的荒地一直无人承包,便在2003年5月向时任该村二社的负责人王全荣提出想承包荒地的要求,王全荣就答应了。20日,刘福光便与王全荣签订了《南马村二社承包沟荒地合同》,约定,刘福光承包该社所有的位于“砖厂北埝止奇福地南下埝沟荒地一块。”承包时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08年5月20日,承包额为200元,并约定地内五棵柿子树所有权归刘福光所有,同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元。合同订立后,刘福光老汉据投入劳力开垦耕种。2004年3月,新任该社负责人的高军海将该地承包给其他村民高小峰,于是刘福光便于该村组和高小峰发生纠纷,后经镇、村多次调解,高军海写了“维持原合同承包年限有效”的书面证明,将土地从高小峰处收回,交给刘福光继续耕种。2006年11月份,高军海再次将荒地承包给第三人高兴民,并由高兴民一直耕种。刘福光老汉多次反映此事,均没有结果。无奈,将此事诉至该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但二社将荒地承包给高兴民,构成违约,鉴于高兴民已经承包了此地,且已经耕种了两年,便判决由高兴民赔偿刘福光损失80元。判决生效后,刘福光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经渭南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真查阅了案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该村二社与高兴民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将土地返还给刘福光老汉,并赔偿损失,随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刘福光与二社负责恩王全荣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期限、承包额。当高军海任二社社长后,将土地承包给高小峰,经调解,高军海认可了刘福光与二社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但是,高军海出尔反尔,又将土地承包给高兴民,是错误的,二社与高兴民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终止履行,并将土地交还给刘福光老汉经营。至此,这起长达2年多的土地承包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