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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 多举措实施宽严相济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今年以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司法实务界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对我国司法人性化关注的焦点话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全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多种方式真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贯穿整个检察环节,从而落到实处。我们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近年来努力探索的基础上,乘宽严相济政策之东风,大胆尝试,积极实践,通过刑事和解、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合理运用不起诉规定等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连续几年被县委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成为创建平安合阳的一支主力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组织学习,开展讨论,准确把握,恰当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公诉科全体干警在主管检察长曹建清的带动下,科长马有奇组织大家学习政策,领会内容,在理论上正确理解,并结合以往的案例进行讨论。通过剖析案情,对照政策及高检院相关规定,总结做法,扬长避短,为以后恰当运用“宽”与“严”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以期达到充分体现司法人性化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之目的。尤其是高检院相继下发的三个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们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起到指导作用。如我院2006年办理的张某、程某、李某等人抢劫案中,通过审查,我们发现其中程某、李某二人在本案中虽然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二人尚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且受张某教唆而参与抢劫,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案件提起公诉,对他们判处刑罚,势必将这些偶然失足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将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结合,同时给两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程某、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将张某依法提起公诉。二人及家长非常满意,认为现在的司法政策就是好,给娃们改错的机会,同时程、李二人表示以后要分清是非,远离犯罪,遵纪守法。
2、审查从严,处理从宽,做到严有度、宽有节。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以宽济严,严中有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合理运用不起诉规定及简易程序,普通案件简化审规定,使当事人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如审查马某挪用公款一案时,侦查机关以十万元移送审查起诉,我们通过审查后认为,马某受土管部门委托收集村民宅基地款七万元,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存入银行属合法行为,但随后将其中三万元借与朋友做生意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侦查机关认定的十万元数额显属不妥,最后我们以马某挪用公款三万元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曾经对数额强烈不满的马某得到这一情况后表示认定三万元是合理的,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顺利结案。这一案例充分体现我们在审查案件时严把证据关与事实关,宽待嫌疑人的作法,可以收到公正执法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半功倍之效果。截止七月份,今年我院审查起诉中依法更改案件定性三案,重新认定犯罪数额五起,合理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占8.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审件达50%以上,既降低司法成本,又有力保障了人权,较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3、提倡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是高检院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推广的一种可行性案件处理方式,其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即对刑事犯罪在犯罪方与受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可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我院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处理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犯罪嫌疑人认罪改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就依法不予起诉;确需起诉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从宽处理。最大化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也使受害方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补偿,将加害人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程度。如我们在审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嫌疑人李某在一酒店与朋友喝酒,因酒后走错包厢,而与包厢内的王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致王某轻伤。承办人经过调查核实,审查事实及证据,发现二人本不相识,无积怨深仇,皆因喝酒后过于冲动而打架。经办案干警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说服教育,宣传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加害人李某主动向受害人王某道歉,并愿意赔偿王某全部医疗费用,二人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王某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于是,我们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件撤案处理。短短三个工作日将公案机关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长达四十余天的故意伤害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4、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认真学习,我们深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简单表现为处理上的轻重有别,更主要的是通过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为此,今年我院在刑事案件增多,办案经费紧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分类处理的办案方式,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正确运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执法理论,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四条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建议法院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简化办案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快速审结被告人认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刑罚处罚,无罪的人尽快得到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短时间得以恢复。如今年5月份,我们办理成某贪污一案时,鉴于成某作案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用三天时间就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审查起诉到判决只用了15天即全部办结,成某感慨地说:“案子结了,我就没有负担了,能早点出外打工挣钱。”我们大力提倡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办理刑事案件。<?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48日至18日,公诉科四名检察员利用十天时间审结十一案,有效缓解案件积压给办案人造成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提高了干警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我们联系法、公两部门研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方法,公诉科主动与法院刑庭、公安局刑警大队主管领导协商,于82日召开有公、检、法三部门主管领导及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如何提高办案质量进行商讨,大家对强化证据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达成共识,并一致表示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诉、审”环节要做到“立案准、审查严、结案快”,以实际行动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付诸实践,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
当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我们相信,经过不断的探索,及时的总结,它将会渐趋成熟化、规范化,充分展示我国现行司法的人性化,进而成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奏出创建“平安中国”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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