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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反渎职侵权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机关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近年,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历经了从蹒跚学步到独立行走的一个质的蜕变过程,有了长足进步,但仍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为促进本部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反渎职侵权部门十分重视从自身找原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但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与人民群众、社会发展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受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亦不例外,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外部环境是指除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党委、人大及人民群众等对反渎工作能形成重要影响的外围环境。要想使反渎职侵权工作迈出更加和谐有力的步伐,就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所以要重视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现状

1、案件办理干扰大、阻力多,部门配合联系不紧密

基于工作性质的要求,反渎部门在重视与反贪、侦监、公诉、控申等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整体联系外,还需加强与政府各行政部门、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因为在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线索来源具有特殊性,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案件的查办需要完善的线索移送和办案协调机制,所以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各行政部门、其他司法机关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实践中,反渎部门的工作得到了各部门、机关的支持,但也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并且干扰和影响了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

一是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在主观上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容忍,甚至“谅解”。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几乎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机关的领导或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不管是领导者或普通人员,一旦被查处,怕株连本机关的信誉和声望,牵涉本身的切身利益。于是,有的领导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时有发生,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使得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阻力大等困难。三是部门之间联系不够密切,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案件挂牌督办、通报制度没有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不公开,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难以监督。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支持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查办案件力度。

2、经费投入不足及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对反渎工作的制约与影响

近年来,各级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经费、车辆、通信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相比,这些投入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还存在警力不足、装备建设落后、经费保障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同时财政制度本身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也制约了反渎工作的发展步伐。首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但在实际执行中,上级院只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工作进行领导,“人、财、物”则由所在地方负责。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必然触及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网,受到地方和部门干预,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基层检察院往往要看地方领导脸色行事。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试行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如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干部、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但同时人民监督员经费又是由检察机关支付,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陷入“让谁监督由我决定,经费保障由我控制”的怪圈,其弊端显而易见。

3、党委、人大需增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指导力度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只有增强党的观念,主动争取和依靠党委领导,借助人大的监督和指导,才能保证反渎职侵权工作良好执法环境的正确方向性。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是双方的问题,除了反渎部门要主动靠拢外,还需党委、人大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现阶段反渎职侵权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日益显著,对党委领导水平,人大监督力度也有了空前的更高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有待于党委、人大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指导力度,并给予较之以往的一定程度的倾斜与重视。

4、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偏低,影响力、知名度不高

严厉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从最根本上来说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以需要来自基层、来自群众的最广泛支持。但目前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参与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也很低。

虽然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查处的还是很少,为社会、公众知晓的大案要案更不多。加上经验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很多普通群众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同时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举报。而且,目前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又因为某些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以至于公众中不乏对行为人抱以同情、理解心态的情况。

二、为反渎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对策与思考

综上所述,要想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步伐更加和谐有力,步入全新辉煌阶段的速度更加迅猛,就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争取支持,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目前推进反渎工作步入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与支持是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外部环境逐渐优化的最直接因素。反渎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交流沟通,根据不同部门的职业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及宣传教育方案。同时各部门、机关也要加强自我学习,尤其是反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此来巩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观念,从思想深出构筑一道坚固的反渎职侵权思想防线。要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使各方都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优的工作目标。

二是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资金投入和物力支持,改善办案装备。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是改善反渎职侵权工作外部环境的物质保障。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对于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体制机制问题,可以采用增加实际投入、扩大经费自我支配的缓冲方法予以解决。尤其是在走科技强侦、科技强检道路的今天,政府对检察机关的资金投入和物质支持就显得更加重要。加强侦查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把科技强检意识和技术装备水平、侦察技术运用三者结合起来,是现阶段促进工作开展的必由之路。反渎部门要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强化技术培训和技术运用,真正把它运用到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去,提高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县政府在财政投入上的大力支持。

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经费问题,也不应再由检察机关负责。此项经费应由财政单列,纳入人大经费系列。

三是党委、人大要更进一步提高对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程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是营造良好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外部环境的力量保证。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自觉将反渎职侵权工作置于党委和人大的监督之下。遇到干扰和阻力要依靠党委帮助排除解决,工作要沿着人大的正确指导方向进行。这也就给党委、人大对反渎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党委要对反渎工作给予较之以往的更多程度的倾斜与重视。二是人大要建立相应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监督制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处于经常化和规范化。同级人大应设置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对个别重大案件要进行全程监督,并且根据本地当时社会经济形势和突出问题给予规范性指导。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来自群众,来自基层的最广泛、最有力的民众支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力量源泉。要抓住一切可能的机遇和条件,根据不同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深入、广泛、持久的法制宣传,使反渎职侵权工作走向社会,走进基层,贴近人民群众,贴近社会各界。要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和作用,使全社会都能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同时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以案释法,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正确认知观深入民众内心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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