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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思考与对策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是党的十七大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探索源头治理、推进自身反腐败建设的根本措施。只有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司法不公、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出现,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取得积极成效。执法办案是检察权的集中体现,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落实“三个更加注重”要求,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内部执法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是检察工作必然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工作,是一项复杂、涉及全面检察业务管理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是随着法律变化和检察改革的逐步完善而逐渐开展的,特别是随着以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为重点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的建立,突出强调了主诉、主办检察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的建立是对检察官权力的重新配置,进而给检察机关办案管理和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课题。司法规律一方面要求我们不能干预检察官必要的办案权力,一方面又要有效地对办案活动实施监督。因此,对检察官办案活动如何进行有效地管理监督是检察管理和监督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止权力滥用或“做减法”等现象出现,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到上海视察调研时,突出强调了法律监督的问题。指出“必须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如何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形成对各级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和人员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各级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执法办案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2、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紧迫性

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超期办案、违反程序、监督乏力等问题,同时还出现法律监督整体合力不够、前后环节发生自相矛盾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有效的组织协调,保障监督体系的有序运转。《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明确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办案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的格局,检察管理监督者就是要在这样的原则和框架内认真研究和探索一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管理的理想模式。

二、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现状

1、监督合力的有限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条例暂行规定》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对象是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由于基层院检察机关在业务管理上采取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诉讼进程的衔接中各分管检察长之间、部门之间在法律政策认识、规范化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上,出现分歧和冲突以及对业务流程自身的运转制约不够等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部门等综合部门在通过业务指导、案件督导和检务效能监察等途径履行监督职责时,由于不直接参与检察业务管理活动,无法获得关于办案的综合性、总体性的情况,执法办案监督信息的快捷性、整体协调性、反映灵活性未能充分体现,导致在监督检查时重点不突出,监督建议缺乏针对性等,一些部门对督导、效能监察提出的问题往往会强调客观因素,出现在执行时打折扣和执行不力等现象,案件质量问题和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仍反复出现。

2、监督职能的局限性。各监督主体由于受职能限制,其职能的发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检察长、副检察长对下级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是侧重于宏观层面以及对重点案件和重大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的定位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立足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执法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以及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因此不可能代替职能部门直接去检查案件,其主要任务是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检察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是对案件质量效率的整体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疑难分歧案例分析等等,案件质量督导机制的运行也是诉讼程序性之外的监督,是事后监督的一种补偿措施。随着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建立,占相当大比重的案件直接由主诉官和主办官负责,一些案件质量问题往往要在法院判决后才被发现,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办案内部监督上,其功效往往也是滞后的,所产生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监督的方式上,许多基层院大多采取检查、抽查等形式,监督检查不可能做到全覆盖,缺少了对办案各个环节实体和程序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防患于未然的警戒效果不大。

三、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1、着力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体系建设。为确保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转并有效发挥作用,当前各基层院在没有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的情形下,必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首先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设、衔接和整合好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渠道、不同监督职能、不同监督方式及不同监督力量的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措施,使之有机统一,紧密衔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发挥综合优势和整体效应。在监督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起监督信息的通报制度,全面收集、管理,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反馈,据此进行监督、协调和决策。为确保监督体系的有序运转,纪检监察部门可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效能评估,对监督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等,以此来杜绝和减少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着力加强办案流程动态监督。首先要按照执法办案规范化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办案环节的流程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托,参与流程管理和监督,借助辅助全流程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全部案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实现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通过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质量问题。

3、着力加强和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执法责任制度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它从责任追究的角度,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检察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首先要从建立起全覆盖的执法办案责任机制做起,以办案主体为中心,正确界定办案职权和行为标准,逐步分层次明确责任,促使各级办案主体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还必须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负责,切实体现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总之,要通过建立以办案人为中心、以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办案责任机制,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的责任追究措施,并通过与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相结合,将办案主体的履职情况、办案质量、过错责任列入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随人走”的执法质量终身制。使执法档案所反映的执法状况,与执法主体的长期跟踪考察相结合,充分发挥执法档案在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正确评价工作业绩、落实执法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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