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奇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处分,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不起诉制度,对促进法制文明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存疑不起诉,它和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均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了公诉权。但对何时发现、如何发现新的证据、如何提起公诉等一系列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为此,笔者试对存疑不起诉后续问题如何处理作以分析与探讨,与同仁商榷。
一、存疑不起诉后能否再提起公诉
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获得新的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一方面,检察机关保留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权,着重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是积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疑罪从无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原则,也是国际惯例,对于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应由检察机关应作出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而终结诉讼。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并未规定发现了新证据可以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被不起诉人也是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由于《规则》并末规定时限因而随时发现证据均可对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这样直到死案件也还有可能被追究的。因此,有人提出取消存疑不诉后可再起诉的规定。
笔者个人认为,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再行起诉具有其合理性,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司法实际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为此,应规定公诉时效,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
二、已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何行使侦查权
要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必须获得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如何获得新证据及由谁负责去收集新证据呢,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有人提出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去收集,因为它们熟悉情况,容易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证据意识。笔者个人认为,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做法并不妥当。因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必有利于新证据的收集。存疑不起诉案件都经过了一到两次的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限,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光盯着一两个疑难案件而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疑不起诉后获得新证据再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多常见于一些关键证人突然出现,共同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等此类案件。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来启动和主导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新证据的收集。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沟通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确定补查事宜。但在收集新证据的过程中,不可擅自使用侦查手段,因为不起诉决定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侦查程序也应终结,因此,在存疑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前使用侦查手段是非法的。那么,如何来收集、固定所需要的新证据呢?笔者认为,对此可采用立案前的调查形式,先对有关新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确定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所需证据的补强力度。如果经分析能补强到足以起诉的程度,即可由检察机关撤销原来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再采用侦查措施去将调查到的材料转变为法定证据。如果经审查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已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何再次提起公诉
已作存疑不起诉案件如何再次提起公诉,涉及到提起公诉之前,原先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是否应该撤销,公安机关是否应该重新立案、报捕,起诉书的制作、以前曾被羁押的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有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阶段性,已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即使出现新的证据,再次提起公诉之前也不能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提起公诉。该条是规定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起诉而作了不起诉决定,所以应撤销。但作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发现了新的证据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当时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时,是正确的,也是根据当时的案件材料和证据情况得出的正确结论,故不是必然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而根据前面的分析,一方面存疑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保留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公诉权,并且既然不起诉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一旦诉讼需要继续进行,为避免案件处理上的相互矛盾,还是应撤销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需要重新立案、报捕的问题,有人认为,已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说明,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再提起公诉时,自然需要再经历法定程序,如使嫌疑人归案,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便于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也应重新立案,立案后才能补充侦查,收集新的证据,重新报捕,这样看来整个诉讼过程才是完整的。而笔者认为,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发生一起犯罪事实,只能经过一个立案程序,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之前已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需要提起公诉时,还是就同一起犯罪事实的处理,因此,不能再重新立案。但当发现新的证据,要将嫌疑人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时,为避免嫌疑人逃避审判、毁灭伪造证据,有必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以前的强制措施决定书,随着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其法律效力也相应终止。因此,应重新采取强制措施,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也应重新报捕。
对该类案件提起公诉时,起诉书的制作问题。个人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与以前证据不足的案件是紧密联系的,不能截然分开,当作两个独立的案件。因为是对同一起犯罪事实的处理,而该案件也经过了相关的诉讼过程,自然在起诉书中应详细写明案件的诉讼过程,如何时作存疑不起诉,何时释放,又何时撤销不起诉决定,何时重新逮捕等。
关于判决后以前被羁押的是否折抵的问题。个人认为,基于还是对同一起犯罪事实的处理,根据《刑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还是应当折抵刑期。此外,作存疑不起诉多是因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到位所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往往案件都经历了两次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各类期限,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