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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现状与思考
日期:2012-07-24 00:00  作者: 

浅谈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现状与思考

    南郑县检察院   姚惠


为了进一步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时效性,党中央提出了教育、制度、惩治并举的策略,将教育放在首位,并在全国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警示教育,为反腐倡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需要规范和完善的地方。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参与警示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浅谈。

 一、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优势

1、政治优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宪法赋予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明显的政治优势。其一,对普通人而言,它有一种威严感,会促使其自觉放弃邪念;其二,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它有一种震慑感,能促使其时刻牢记“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进而收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2、职能优势。在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中,检察机关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一是通过国家公诉,打击惩治犯罪,教育本人不再犯,警示他人不敢犯;二是通过查处犯罪,掌握职务犯罪特点和成因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办案调研,形成缜密的预防对策,及时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防止类似案件再度发生;三是通过预防犯罪,铲除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业和部门的犯罪土壤,净化工作环境。

3、人员优势。检察干警,既是执法者,又是法律宣传者,特别是一些工作在侦查、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干警,在参与警示教育时,更具优势。他们熟知法律,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准确定性;加之长期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掌握各类人员的犯罪心理。

4、阵地优势。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能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可在机关内部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引导干部、群众参观、学习、接受教育;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延伸检察触脚;在企业、单位、学校设立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室,组织公职人员倾听犯罪人员现身说法。

二、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育内容照搬照抄,结合实际不够。有的利用网络优势,从网上下载资料照本宣科,不结合实际,没有一定的特色,教育效果不佳。   

二是警示教育模式单一。在开展警示教育时,多以灌输说教为主,不能像文艺宣传那样形式丰富多彩,警示教育不能根植于人们心中,更难以引起大众的共鸣而产生互动。

三是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普法效力不够。尽管对警示教育方式方法有所改变,但传统的警示教育还是定格在灌输的方法上。干部群众不感兴趣,不能自觉参与,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

三、检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的思考

(一)结合实际,教育形式要有创新。在开展警示教育时,要分析单位现状,做好事前调查研究,选好教育载体,不搞死搬硬套,尽量把教育办得生动、活跃,群众喜闻乐见,创造出自己的特色,使受教育者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二)警示教育要有实践性。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宣传教育。通过鲜活教材,把教育的说服力和震撼力扩展到一个新境地,极大地提升教育的实践性。   

(三) 警示教育要有前瞻性。警示教育的前瞻性即预防性,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廉政建设工作的渗透力、感染力和震慑力。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一些看似小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把防范工作做在前面,避免和防止一些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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