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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判定有不同 具体标准看性质
日期:2012-07-30 00:00  作者: 

利息判定有不同 具体标准看性质

               府谷法院 王慧朋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加深,在民商事经济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面临复息、罚息、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与处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细节性的问题往往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如果处理不妥,还会影响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所以在实践中结合纠纷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十分重要,综上原因,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对民商事经济活动中利息的认定与处理以做一简要梳理总结。

一、借款合同纠纷中复息及罚息的认定与处理

1、复息问题:

复息是指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复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或其他补充协议上明确约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2)没有上述约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诉讼请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确认欠款数额,而催收通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的,对于借款人已经确认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对于催收通知书之后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确认,则不予支持;(3)催收通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确认,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额中实际已含复息的,仍不予支持;(4)对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通知的,不能认为其确认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欠款数额及利息;(5)借款双方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收复息的,视约为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

2、罚息问题: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对借款人双重处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息、罚息应从严掌握,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二、民间借贷纠纷利率及逾期利息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借贷合同。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违反金融法规的企业借贷合同,在下述情况下,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企业拆借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除本金返还出资方以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缴利息。

三、其他商事有偿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与表述

在审理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有偿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裁判案件。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于违约后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计付利息的标准计算时,法院不应因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就在判项主文中表述“债务人应支付利息予债权人”,而应按支付款项的性质来表述,即表述为“债务人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债权人”。

在各种包含有利息给付义务的裁判文书中,为与民诉法229条相衔接,便于执行时计算,我们在表述时一般均注明利息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这样便于执行时按民诉法229条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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