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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日期:2012-08-07 00:00  作者: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刘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虽然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但因立法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加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刑附民案件时做法各异,致使检察机关对刑附民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有名无实,处境尴尬,监督效果不佳。认真研究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检察监督现状,分析成因,探究对策,对促进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现状
   1、提起刑附民诉讼的案件类型多是伤害、毁财、交通肇事等侵害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案件。侵害国家、集体财产的经济、职务犯罪等类型的案件,基本没有提起刑附民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几乎没有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2、刑附民诉讼的原告人多是受害人或其家属个人。单位财产受到损害时,很少有单位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出于审查起诉案件时效短怕麻烦等种种原因,对受害单位不提起刑附民诉讼的现象态度漠然。

  3、检察机关对刑附民诉讼案件的监督,多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极少。

二、刑附民诉讼检察监督薄弱的原因

1、“重刑轻民”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公诉人认为刑附民诉讼中的刑事部分是核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属附带的,只要对刑事部分监督好就行了,民事部分无关大局。

2、刑附民诉讼的民事诉讼部分,公权力系有限干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系私权范畴,公权力不能强行介入。

3、公诉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理解有误。该法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处“可以”二字立法本意是“如无特殊情况则必须”的意思,而不是任意性的、可有可无的。
   三、加强对刑附民诉讼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

《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不仅要适用《刑法》和《刑诉法》,而且还要适用民事法律和《民诉法》的规定。不论是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都不应该对受害人实质权利产生限制甚至是否定。但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却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限制为,因人事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实际和必然物质损失,并且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最为严重的侵权即刑事犯罪,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时不适用民事法律,显然与《刑诉法》解释产生冲突,也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完善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

2、修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2009〕117号《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三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物质损失,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7日印发的陕高〔2009〕117号《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三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陕高〔2009〕117号《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还为陕西法院刑事法官所引用。该指导意见显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应废止。

3、统一刑附民诉讼中民事赔偿与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刑附民诉讼中民事赔偿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的范围,与纯民事案件赔偿标准一样予以支持。这样有利于我国法律实施中的统一严肃。

4、对国家、集体的公有财产受损失时,应建立强制起诉制度。

私有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财产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诉权自由处分,检察机关可以不干涉。但为了防止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白白流失,如果国家、集体等公有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则应制定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单位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实行全面的司法干预制度。如受损单位拒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公诉机关向其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建议作行政处理,同时由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规定具体标准)移交本院反渎局进行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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