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刘某贪污属何犯罪形态
日期:2012-08-30 00:00  作者: 

刘某贪污属何犯罪形态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李王宁

案情简介:2006年12月,根据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移民入户登记,嫌疑人刘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负责该村移民入户登记之机,为达到自家享受移民直补资金的目的,假冒移民王某的移民档案,伪造其岳父王自某的相关材料,进行虚假的移民登记上报,取得了移民登记审核通过,享受移民直补资金20年(每人每年600元,家中7口人)共计8.4万元。2008年10月,因群众举报,被核查停发,自2006年7月7日-2007年12月31日,实际领取移民直补资金6300元,嫌疑人刘某将领取的6300元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对于刘某属何犯罪形态,存在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属贪污“既遂”,既遂数额为6300元;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属贪污“未遂”,贪污数额为84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对于群众举报、移民局核查停发这一介入因素,属嫌疑人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才致使其所期待享受的20年直补资金84000元未得逞,才实际只领取了6300元,属犯罪未遂,确切说属实行终了的未遂,故应以贪污84000元认定数额。至于其实得的6300元,应理解为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数额。其次,本案刘某实际领取了6300元,如果认定刘某属贪污6300既遂,那么如何理解刘某一分钱未领,和领多领少的问题呢?也就是说,只有在刘某实际领取到8.4万元时,才属本案的既遂形态,一个案件不可能由此存在多个既遂点,使既遂形态处于变动状态中。故笔者同意刘某属贪污未遂,贪污数额为84000元。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