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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贩卖毒品案件毒品数量的认定
日期:2013-02-19 00:00  作者: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莉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由于毒品交易一般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 几乎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遗留可供勘查, 因此贩毒案件在取证方面存在取证过程比较复杂、难以获得直接证据等特点。而且, 贩毒案件没有一般刑事案件所具备的被害人, 即缺失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 且其证据一般仅表现为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而每一证据形式又凸现出其自身的特点。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贩卖案件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数量,是审查判断贩毒案件重要方面。

对贩毒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中,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三、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四、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每次交易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人也不能记清每次交易的数量的,可按其购买毒品支付的金额来推算。推算时,可按毒品在一定时期内的非法交易的价格来确定。

在认定毒品的数量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毒品交易数量的认定,不以实物实际存在状态为依据,有的毒品交易完毕后,毒品已被转卖了或者被吸食了,原有状态已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均认可数量的,以认可的数量来确定;二是根据以上认定是个约数、概数,认定要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三是对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购毒人供述的数量也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数量较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作为定案标准。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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