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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探析
日期:2013-07-12 00:00  作者: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探析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晓慧

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直接导致刑事司法活动混乱,降低群众对国家司法活动的信任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部门,依法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职责所在,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当前,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监所检察各项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了提高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笔者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作一探讨。

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具有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

1、查处对象单一,客观制约多。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大多为人民警察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特别授权享有某方面或某种执法权的工勤人员。监狱、劳教所是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或者法规性文件而设立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的专门场所。这些机关或部门均具有国家法律性、职业的专门性、执法手段的强制性,执法形式的封闭性,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不对称性的特征。由于监管场所这些特征的客观存在,这就成就了监管场所的各种司法活动的“采光”性和“透明度”相对较差。集中关押封闭式的执法环境,增加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所以此类案件发现难,查处阻力大。

2、查处对象反侦查能力较强。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相比较,查处对象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法律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其一但实施犯罪,不仅犯罪手段较为高明、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规避罪责与法律惩罚的抗辩能力。狡诈的作案手段,墙内墙外串通作案的犯罪形式,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所以此类案件查处难。

3、查处范围狭窄、信息灵通。监管场所查处范围只限于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相对闭塞、封闭,监狱、劳教所内部人员之间关系盘根错接,亲戚连亲戚,朋友带朋友,内部信息灵通,检察人员在监管单位长年累月工作、业务联系,久而久之,就使得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狱领导之间,与部门负责人之间和与干警之间形成了“老领导”“老熟人”、“老朋友”的同位关系,检察人员身份保密难。

4、取证难。取证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监管单位人民警察;二是罪犯及其亲属。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不对称性,导致取证困难,第一类人因为以前与被查人是同事或上下级,碍于情面或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愿作证或不实事求是作证。第二类人因罪犯本人还在监狱服刑、劳教或已得了好处,不敢如实作证。同时罪犯刑满后,一般没有正当职业,天南地北的流窜、打工,加之目前人口流动性大,有些罪犯家属也外出打工,人员适时流动,遍及四面八方,对犯罪事实的查证落实困难。

5、受贿犯罪必有监外的人员参与。由于监狱、劳教所的特殊性,罪犯、劳教人员在押自身不带钱。所以他们送钱给民警要求办事,谋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表扬、调换工种等私利,必定要通过其家属或朋友转送。其联系的主要方式是在押人员用私藏的手机与亲属联系,选准有用的对象后让亲属送钱或安排亲属将钱汇在民警银行卡上,从中谋取利益。而私藏的手机主要是在监狱工作的外协工人提供,因此寻找“中间人”十分困难。

二、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除遵守检察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办案的所有规定外,必须在确保监管单位稳定、确保规范文明和安全执法的前提下,有效应用法律,以谋取胜,智慧办案,运用初查谋略,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运用侦查谋略,在选准突破口和深挖新的线索上下功夫;运用审讯谋略,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和攻守同盟上下功夫。以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目标,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保证。严格落实各项办案纪律和规定,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办案工作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不是一方净土,有的监管民警以权谋私,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罪犯劳动工种调换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社会要求检察机关严惩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呼声比较高。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应面对现实,转变观念,提高对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认识,树立办案工作“想作为、能作为、敢作为、会作为、大作为”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增强查办案件的信心和决心,增强主动意识,增强职业敏感性和工作预见性。

广辟案源渠道,强化案件线索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案件线索难以发现,这就要求我们要多渠道发现案件线索,首先在监所检察中找线索:一是要认真履行日常职责。派驻检察工作的职责涵盖了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方方面面,通过认真履行日常检察职责,又能够督促监管场所依法管理,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又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驻监、驻所的同志长年派驻监狱、劳教所,与民警及罪犯、劳教人员接触多,对监狱、劳教所的情况最了解、熟悉。通过与罪犯个别谈话、监管单位文件、发布的信息中捕捉收集获取线索。二是关注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如罪犯留所服刑、违犯监规所纪处理、呈报、裁定、决定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罪犯脱管等环节。三是关注特殊押员,如多次获得减刑或保外就医人员、违法留所服刑罪犯、工种清闲而记分高的罪犯等。四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找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谈话,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查找案件线索、五是结合开展的各项专项检查活动,查找案件线索。其次在办案中挖掘线索,在审查批捕、起诉及控告申诉、审讯时做思想工作,动员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立功,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挖掘出来的线索,成功率最高。第三,拓宽办案范围。如在监管活动中,注重发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打击报复被监管人员等犯罪线索;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注重发现监督考察中失职渎职造成监外人员脱管漏管或重新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使工作由墙内向墙外延伸,广辟案源。

3、增强证据意识,强化侦查措施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要求高,职务犯罪呈现高智能化趋势,犯罪行为牵涉面广,犯罪领域、时空跨度增大,在实施犯罪和对抗侦查上有新变化,反侦查转移赃款、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复杂,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侦查措施上下功夫。要有目的、有重点地全面开展初查。初查方案要“细”。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要对线索深入分析,根据案情及时调整主攻方向和安排部署,在每个环节上不盲目,能够发现蛛丝马迹,同时选准突破口。一是从初查阶段就要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的要求,在收集证据时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及时,对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让嫌疑人自书供词、询问完证人后让其亲笔书写事情经过等方式固定证据,堵死翻供翻证退路。二是重视审讯。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正面交锋,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艰苦战斗。要认真制作讯问提纲,明确讯问任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讯问人员要默契配合有耐心,尊重对手,讲政策、讲前途、讲出路,讲究讯问策略。充分利用已有证据,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让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三是采取异地关押措施。查办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关押在本地,对办案工作容易产生影响,犯罪嫌疑人会想方设法与外界联系,串供毁证,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不利于证据的获取,不利于案件的查办。而采取异地关押,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打消其各种幻想,迫使受到法律的威慑其交代问题。

4、强化安全防范,不出安全事故

办案安全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生命线,把办案安全贯穿整个办案过程的始终,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确保万无一失。一是始终坚持初查计划与安全预案同步审批、侦查方案与安全预案同步执行,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应急措施具体到事,初查侦查衔接不留空白。二是在搜查中注意安全。面对突然而来的变故,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一时难以接受,可能会铤而走险,因此,在搜查中,邀请发案单位派员全程陪同见证,做好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工作。三是传讯押解时注意安全,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可能利用的机会,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送看守所关押。

5、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

监所检察人员少、任务重,素质不提高就难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全面提高职业技能。一是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中央对政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执法具有公信力,检察机关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才能获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法律监督权威。通过教育,促进干警养成学习业务,钻研理论的良好习惯,解决派驻检察干警认识不到位,过分强调与监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甚至有的有了案件线索也不查处等问题。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培训效果,真正发挥业务培训提高监督能力、解决监督难题的作用。三是加强岗位练兵。立足办案实践,加强多种形式的“实用型”岗位练兵和培训。组织干警收看有关自侦工作技巧、经验类的录像;组织干警对讯问实战的监控录像进行观摩、点评。建立侦查人员到庭旁听制度。侦查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到庭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在旁听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辩论,有效地增强了庭审意识和证据意识。

监所监察部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不仅有为,而且应该有为有位。只要有信心、有决心、有措施,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定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法制统一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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