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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危害探析
日期:2013-07-16 00:00  作者: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危害探析


渎职侵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业务,是反腐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判处来看,存在着量刑轻刑化问题,这不仅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打击人民群众与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为了继续开展好反渎职侵权工作、保护好国家、集体、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改变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刑相一致,罚当其罪。

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类案来看,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缓刑等比较轻的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比较轻的刑事处罚有比较大的危害性。

一、不利于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办理每一起渎职侵权案件,都是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以缓刑等比较轻的刑事处罚,无疑对侦查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挫伤。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期发展需要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以往的案例往往对现在的工作和将来的工作产生好的或者不好的影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必然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长期开展和社会环境造成不好的影响。

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渎职侵权类犯罪往往侵害的是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导致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过轻,对其侵害的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救助、挽回不够,无法持续性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不利于渎职侵权类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渎职侵权类犯罪预防工作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渎职侵权类犯罪预防工作做好无疑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利益,也可以保护我们的广大干部,促使其悬崖勒马。但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无疑难以对被告人起到警示作用,也难以促进渎职侵权类犯罪预防工作开展。其丧失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四、不利于维护《刑法》的尊严。《刑法》的主要作用和任务就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无疑违法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也没有起到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震慑作用,没有维护起《刑法》尊严。

五、降低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渎职侵权轻刑化,不但导致了法律层面上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包容,同时,也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同。缺乏了人民群众认同的工作是很难开展的,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环境不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降低等严重后果。(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伯仪 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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