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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探讨
日期:2013-10-09 00:00  作者: 

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探讨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巩中虎

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查找分析案件存在的质量等问题,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取到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件评查工作,拟从分析案件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及功能入手,剖析以往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评查工作和完善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提出一孔之见,以抛砖引玉。

一、案件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及功能

(一)案件评查的必要性

1、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屏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注重每一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评查可以使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甚至非法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形得到及时纠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2、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开展案件评查是检察机关日益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逐步形成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规范案件的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案程序,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设置案件管理机构,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部署和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2013年6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赴山东考察调研期间强调,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不仅仅是案件管理方式的改革,更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讲到底,是对我们愿不愿接受监督制约、敢不敢接受监督制约的一个重大考验。案件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仅能够获取案件质量信息,全面掌握执法情况,而且能够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改善检察管理,弥补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

3、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能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给腐败行为有力的打击。

(二)案件评查的性质

 1、案件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案件评查是对检察环节已办结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诉讼监督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其作为一种非程序内的监督,并没有介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案件评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法定程序在制度属性上不同,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而在于监督检察官依法正确办案。

2、案件评查是一种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和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更应该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从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上而言,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都是外部监督,而案件评查则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评的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身检察权的一种自我评价,是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的内部监督机制。

3、案件评查是一种综合监督。案件评查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参与人员多,是案件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办理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使检察机关执法管理更加规范。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研究执法质量的现状及发展态势,使管理目标更明确。

(三)案件评查的功能

案件评查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功能主要是发现案件质量的具体问题,提高执法管理工作的内在水平。具体来说,这一功能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规范功能。规范是案件评查最主要的功能。通过对案件进行评查,查找办理案件存在的瑕疵,形成案件通报制度,对同类型的错误予以纠正,以此来发挥案件评查的规范作用。

2、监督功能。案件评查以加强案件管理为目标,把案件质量纳入管理,减少和杜绝检察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3、考核功能。通过案件评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察检察业务部门和检察官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与检察官晋升、奖惩及年终考评挂钩,促使检察官增强责任心和公平正义意识,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4、导向功能。通过对办结案件的评查,培养检察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检察官正确办案。发现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倡导好的执法方式、方法,总结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检察官素质。

二、案件评查机制运行的现实困惑

(一)对案件评查工作的认识问题。首先,对评查必要性认识不一。很多检察官对于在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之外,有没有必要再设立这种大规模的监督机制的认识不一,使得案件管理及其案件评查工作在检察机关中不能得到普遍认同,被有些检察官看作是走形式,甚至以业务工作是“老大”自居,人为设置障碍,使得案件管理及其案件评查工作在开展中遇到了许多阻力。其次,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现状,检察官整日忙于办理案件,部分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由于案件质量评查针对的是所有已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因此在评查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发现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对此部分检察官在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查是有所抵触的。再次,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由于评查人员均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有些评查人员本身还是案件的承办人。顾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评定错案及不合格案件,导致评查力度不大 ,评查效能低下。

(二)评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往往相互交织,在不同程度上偏重对办案结果的追求和考核,忽视办案过程和程序公正,强调纵向的条线管理,忽视横向的整体管理。案件评查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要求。加之,以前未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时,大多数检察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评查工作,但该机构非常设机构,往往是由院内各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或者挂靠在院内某个部门内部,只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才召集在一起。这就使得案件质量评查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案件评查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评查工作的保障机制缺乏,案件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成熟的规范少。

(三)评查的标准确立问题。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但如何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 ,容易发生分歧,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案件评查标准不能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要设置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但如何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细,要支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四)评查的方法运用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评查方法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难免出现偏颇,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处理好普查与抽查,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关系,如何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件归档等方面设置评查标准和方式,是制定科学评查方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评查机制

(一)设置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要求,对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评查)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据此,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主体,专门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设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至少配备二至三名品行良好、熟悉检察业务的资深检察官,或专职检委会委员,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重点评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同时,要定期举行培训班、研讨会等,为评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他们虽不在办案一线 ,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提高其专业素养。

(二)构建科学的案件评查管理系统。一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设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效。二是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四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

(三)设置科学的案件评查方式方法。可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位一体”方式展开评查。一是常规评查,也称为日常评查。由案件管理部门每月底组织业务部门对当月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开展评查,将案件评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常规评查采取“四步”评查法,即:承办人自我评查、部门内部互相评查、主管副检察长评查、案件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复查。二是专项评查。依据办案实际情况及党委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评查活动,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案件、上访案件、上级指定案件等深入开展案件专项评查。三是重点评查。在开展日常评查的基础上,重点评查职务犯罪撤销、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上级督办、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类型的案件。

(四)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每年组织案件质量评优活动,评出本院的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以及办案能手、办案快手等,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同时,评查形成的考评等次及公正廉洁执法情况一律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干警评先表模、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建议:

(一)高检制定统一、详细、便于操作的案件评查办法,及与之相对应的激励机制,使案件评查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行各施其职、各负其责,以专项编制保障案件管理及案件评查的机构、人员,避免以兼职应付上级要求、部署,甚至流于形式。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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