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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析
日期:2013-09-18 00:00  作者: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在村、组时有发生,已严重危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国家对农民的优惠和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玷污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因此,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犯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单一,均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村支书6人,村委主任6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

(二)犯罪性质方面,贪污案件居多。多选择以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款等为对象借机敛财。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查处的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有6件19人,占查办总数的29%。

(三)犯罪动机方面,其一表现为心理失衡,觉得自己“贡献大、待遇低、管得多、吃得少”。其二表现为私欲膨胀,武断专行,常以个人意志取代村民民主决策,暗箱操作村级财务谋取私利。

(四)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突出,串案窝案较多。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是合伙作案,利益共享,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如--贪污窝案。

(五)方法多样化,手段较为隐蔽。表现为欺上瞒下,村务公开形同虚设,虚报加大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面积、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各项补偿款。

(六)犯罪金额单笔数额不大,但笔数多、跨度长,危害严重。办案中发现多数村干部任职时间较长,同时受国家政策影响,大多数犯罪行为延续时间长,单次侵占数额不大,但重复侵占构成犯罪。

二、犯罪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级干部选拔任用体制实行村民自治、选民普选自决,党支部书记和主任都由辖区内的党员和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以及广大村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几乎只是中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知识了解甚少。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缺乏监督。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满足于程序合法,不出大事,一选了之。对公然出现的强选、贿选现象,基层政权打击不力,甚至听之任之,以至于出现拿钱买官、当官捞钱、宗族势力为其保驾的恶性循环。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落实。村委会书记和主任均为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人际交际复杂,由于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其他公权力难以介入干预,上级监督难于到位,监督机制失效,导致村委会书记、主任独揽权力。在村级民主管理中,村民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不懂如何监督,使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失去作用。在财务方面,虽然有“村财乡管”制度,制度表面上很健全,但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使制度成为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东西。

三、预防和建议

1、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教育,努力提高村级组织工作人员素质。通过组织学习,加强村级组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提高村级组织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觉地用纪律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通过开展法律宣传“进基层、进农村”活动,进行警示教育、典型剖析、以案释法,法律政策讲解宣传,加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观念。

2、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防范措施。认真实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政务、村务双公开,并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工作重点。(2)强化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3)加强对农村各种收入来源的及时监督和管理,特别是移民搬迁款、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4)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集体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定期对村干部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设立公示箱,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

3、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腐败行为。对群众反映的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职务犯罪坚决依法查处,情节轻微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或经办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农村经济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积极依法严惩在村、居委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发挥检察职能,增强法制效果。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开展专项预防,把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向乡、村延伸,在乡镇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工作站,乡村设置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学习,对村级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培训,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针对农村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创新预防机制和措施,不断增强预防村级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效果。(镇安县检察院  王明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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