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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账”案件的侦查
日期:2013-10-14 00:00  作者: 

“无账”案件的侦查

         华县人民检察院  马玲 赵胜奇

"无帐"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通常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式,侵吞公款或私分公款、挪用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帐目,造成无帐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等案件相比,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无账”案件一般知情人比较少,主要是掌握钱财的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因此知情人相对比较少,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容易使犯罪分子的赃款去向留下退路。不建立账册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设立小金库,有的为了私分公款,有的为了隐瞒债务等。虽然起因很多,但关键的是从其本单位账面上难发现其作案的证据。(二)案情更为复杂,取证工作更为困难。不入账的账是最难查证的账,若要审查清楚,就不能单纯从账面上查找,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内审外调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求精通法律和财务业务,而且要通过分析性检查、观察、审阅、询证、查询、核对、复算等查证手段,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显露真相。(三)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案件的共同特点,而无账的案件证据往往是分散在各个业务单位和关系人手中,并还需要通过银行或业务单位的账目和知情人的印证,其证明力的要求很高。为此笔者根据"无账"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的特点和实际侦查工作的经验,谈几点查证方法和技巧,以抛砖引玉。

一、以银行为依托,恢复账目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痕。"无账"贪污、挪用公款等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因此,应采取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第一,调查相关单位开户行,以银行对帐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第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顺藤摸瓜,反查相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第三,以取得的相关凭证为依据,编制相应会计分录,建立关联账目,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破绽。比如某村管理混乱,在乡镇合并过程中的财务账目下落不明,无账可查。最后,我院侦查人员围绕该村的开户银行,先后查询了本市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根据银行查获的资料和相关业务单位交纳的征地款,恢复账目,查清了该村会计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二、从收入源头查起,建立模拟账

贪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经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利用单位收入渠道多,知情人较少,采取隐瞒收入不缴或先进"小金库",一旦时机成熟,从中予以侵吞,事后再销毁"小金库"账的手法,形成无账可查的局面。对此情形应当采取针对性查证方法:首先,理清"小金库"进款的源头,通过对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支出,建立起收入明细账,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相关证人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支出,制作模拟支出凭证。尔后,利用收集的收入、支出凭证,建立收支的模拟账。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帐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

三、充分利用业务关系的资源,拓宽证源

在“无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本来在发案单位无证据可获取,因此业务关系的相关账册资料显得特别重要。侦查人员单从业务单位银行账、现金日记账上查找有关支出,核对往来账、库存材料账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有些单位本身账务制度和账目不健全,另一方面经办人员的变化以及存在着业务往来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交叉。所以要注意收集与犯罪有关的会计资料,有关来往信函、合同、借条、收据以及关系人或知情人了解的符号、图形等记录材料等。如果说侦查人员不充分利用业务关系的资源,那么我们很可能错过获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机会。

四、运用搜查手段,获取线索和证据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作为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宅和其它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在贪污犯罪等等案件中,搜查的目的重点是隐藏的赃物赃款外,还有财务记载单、书信、账册、票据、凭证等。因为单据、数据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思想内容的,每一份书证或物证的存在,不是离开客观事实存在的。对搜查中的资料要认真地梳理,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某一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没有什么法定的规则可循,主要靠审查者的生活经验。 

五、获取"赃证",以赃验证

在贪污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犯罪行为,都需要把国家的财物的所有权转化为现金或实物,惟其如些达到侵吞、占有公款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赃物赃款是以自身的存在或变化来证明贪污犯罪行为的存在。虽然"无账"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自恃无账可查,心理防线不易突破。而一旦检察机关及时取得其家庭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不符的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有了赃款就可以找证,逆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其查证的方法有:一、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情况;二、查询个人投资情况;三、资金外借、赠与情况;四、搜查查明家庭中现钞、存款情况;五、查人际交往和日常消费,有无反常之处。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根据外部查到的钱款情况,再同该单位资金收支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内在联系。

六、针对“无账”案件特点,制定审讯策略

因其“无帐”,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或获取到的证据有的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负偶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挪用公款立案,最后以较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甚至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是比较关键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发制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对“无帐”,总有抱着侥幸心理,相对地说他容易在思想上丧失警惕,对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一无所知,这种没有心理准备的侥幸心理就是薄弱点,是侦查人员不应放过的突破口。对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出乎预料地提出一个一个的疑问和证据,他会心慌意乱,不知所措。2、分化瓦解。对共同案件而言,作案人在作案前无论勾结如何紧密,但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必然产生矛盾心理。一怕同伙抢先交代,二怕自已先坦白不够交情,三怕自已不坦白会得到从重处罚。侦查人员在选准突破口,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让他认清形势,争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3、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4、引而不发,讯问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嫌疑人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5、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嫌疑人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实在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附以法律政策宣传,促其放弃对抗,争取从宽,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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