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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案件侦查难点解析
日期:2013-10-21 00:00  作者: 

徇私枉法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体的特殊性。徇私枉法犯罪构成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徇私枉法犯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徇私枉法犯罪发案单位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所等监管部门。由于本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往往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对反渎本门侦办此类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线索隐藏较深,难以发现;(二)、通过询问讯问等方式突破口供困难;(三)、证据收集调取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关键性的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面对着侦查经验和反侦查能力比较高的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询问讯问之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严格保密,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做好询问讯问准备工作,找准突破口和选准突破人员,多路并进,一定要在第一次交锋中获得突破。

二、徇私情节的认定。徇私枉法案件侦办的另一个关键就是徇私情节事实的取证。这其中一半包含两类:一个是徇私情,要调查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者初查对象和原案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相互联络、交往、接受请托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所徇私情具体内容及其心理状态。这类情况往往没有文字性的材料证据留存,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特别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者初查对象和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交往、联系证据。要全面收集外围证据,利用外围证据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私情存在的事实。另一个是私利,侦查对象因枉法所获得的利益直接占有、获取就是因为枉法而获得了私利。这方面的犯罪行为活动相当的隐秘,往往很难从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查对象身上获得突破。一般而言,从送礼人等身上突破相对比较容易。在询问或者讯问时,要特别注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一举突破,第一次没有突破的,若没有新的证据,以后就难以再突破。对于私利,往往有这样的争议,侦查对象将获得的 利益归于单位组织,也就是为单位部门非法牟利算不算是法定的徇私情节,笔者认为,这也归于徇私情节。

办理徇私枉法案件,要特别注意科学侦查,时时研判所获得的信息证据等,充分做好外围工作,坚持保密,时刻寻找案件突破口,争取一举突破案件关键点、关键人。(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密锋)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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