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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务犯罪之浅析
日期:2013-10-28 00:00  作者: 

◆ 神木县检察院 薛金金

    作为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日益趋显,煤炭行业推动了我国部分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却也侵蚀了其煤炭产销系统的规章制度,瓦解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警惕心理,诱发了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的贪污腐败,从而扰乱了煤炭资源开发、生产秩序,导致国家政策性规费流失,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因此,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的职务犯罪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而煤炭运销管理站作为煤炭产运销的重要关口,更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

一、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务犯罪特点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据陕西某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计,煤炭运销管理站涉案罪名集中在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

2.犯罪机构相对集中。通过对陕西、山西等煤炭资源丰富地区的调查发现,近两年来,煤炭运销管理站涉案人员80%来自基层煤炭计量站。
 
3.男性犯罪突出,年龄偏小,文化偏低。以某县近年煤炭管理站职务犯罪为例,2008年—2012年间,在被立案侦查的7人中,有6名为男性,且犯罪人员年龄偏小,文化程度较低。7人中,初高中学历居多,31—40岁年龄段的有4人,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31岁,可以发现,涉案人员年龄偏小,和其他行业退休前贪污犯罪事件高发的状况形成反差。

 4.犯罪手段相对单一。煤炭运销管理站涉案人员通过向过站运煤车辆收受贿赂,非法敛财,违规收费,中饱私囊。造成无票、假票及多拉少开漏费现象时有发生。

5.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窝案串案多。合伙犯罪是煤炭运销管理站犯罪的主要特点,以轮班班长为首的集体性收受贿赂,各岗位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甚至伙同站长共同受贿。

二、影响煤炭运销管理站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职务犯罪主观成因

1.犯罪主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调查发现,煤炭运销管理站30岁以上人员,多为初、高中文化水平,自身素质较低,而随着产煤地区经济的“突飞猛进”,“暴发户”式消费氛围笼罩该地区,拜金主义思想滋生蔓延,头脑环境的污染直接造成涉案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缺乏正确认识。

2.涉案人员普遍存在集体犯罪的“安全感”及逃脱法网的侥幸心理。由于煤炭运销管理站的犯罪多为合伙作案,人员互相牵制,被揭发率降低,东窗事发后,亦可寻找“替罪羔羊”作为“挡箭牌”。合伙作案的“安全感”触发了犯案人员逃脱法网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愈加肆无忌惮。

3.“工作付出‘多’,回报就该‘多’”的心理作祟。因为工作的特殊性,煤炭计量站一般都设在比较偏远的出境路上,污染严重、环境艰苦,车流量大、工作量重,人员紧缺、回家困难。计量站一线人员认为其工资待遇与付出不成正比,萌发“赚外快”的念头。

(二)职务犯罪客观成因

1.思想教育有待加强。在煤管站岗前培训、岗中辅导、岗后总结的过程中,形成了“注重业务指导、忽视思想教育”的畸形模式。领导对素质教育、预防宣传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执行人“走过场”、“走形式”,教育内容“照本宣科”、教育时间“偷工减料”。从而导致工作人员“纪律作风淡漠、群众观念淡化、法律意识淡薄”。

2.管理制度有待健全。首先,煤炭运销管理站缺乏系统性的用人考核制度。其次,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一些制度内容程序化、模式化,不切合岗位实际工作。此外,工作人员对管理制度认识不透彻、理解不深刻,制度挂于墙上而不存于心间,具体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

3.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煤炭运销管理站内部对财务部门、基层计量站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监督检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界监督力量。煤炭管理局、审计局、税务局、检察机关等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渠道闭塞,记者媒体监督成为“主力军”。

三、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要降低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务犯罪发生率,预防是根本。针对煤炭运销管理站现状,要遏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煤炭运销管理站自身建设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导,结合煤管站工作实际,通过集中教育、专题学习、小组讨论、寓教于乐文化活动、警示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着力严明政治纪律,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提高全员素质,全力打造优质队伍,在各个计量站内形成正确、主流、有力的价值导向,帮助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思想上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增强其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制度。制定聘用制度,拟定招聘条件,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聘形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人员整体素质,禁止出现“人情聘”、“关系聘”、“招呼聘”现象。同时,完善培训、考核制度,采用定期测试、自查自纠等形式对上岗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

3.推进轮岗制度人性化、休息环境舒适化。基层计量站轮岗制度的建立、宿舍休息室的安排,应遵循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原则,适时、适地、适度调整作息时间、改善休息环境。避免“无雨晴、无昼夜、无人情”的无休情况,降低“噪声大、粉尘多、设备差”的环境影响。

4. 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以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危机感、责任感。各基层站点管理人员实行“一岗两责”,普通人员做到“谁负责,谁承担”,确保“事事有人干,出事有人担”,建立起集责任主体、责任分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于一体的长效机制。

5.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大自身监督力度。首先,煤炭运销管理站应“敞开怀抱”接受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各计量站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同时出台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举报。其次,加大自身监督力度。成立专门稽查队,负责检查各计量站的工作运行情况;加大监控覆盖率,充分发挥监控重要作用,严格监控人员工作状况、车辆上磅、逃跑等情况,同时做好监控录像的查询、统计及分析工作;推进“上下双向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

6.加大内部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未触犯法律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加大惩处力度,严肃处理。对已触犯法律的事件,单位领导应及时上报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包庇、谎报、漏报,从而避免一些工作人员觉得犯罪风险小、成本低,因此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二)携手当地检察院,共筑防腐屏障

1. 强化联络,建立沟通制度。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分析研究煤炭管理站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趋势;讨论部署其职务犯罪工作,规划总体方案。

2. 建立重要环节跟踪制度。煤炭运销管理站积极配合检察院预防部门,深入了解重要站点和资金管理密集岗位的工作情况,对重要环节进行跟踪预防,定期对重点人员和重要岗位进行监督、评价,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并组织专人对部分项目和账务审查。

3.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度。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法制教育材料,采取法制讲座、警示教育、播放专题教育片等形式,在煤炭运销管理站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煤炭运销管理站负责为活动安排必要的时间、地点,并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按要求参加教育活动,以此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增强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

4.建立法律咨询制度。人民检察院对煤炭运销管理站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确保煤炭运销管理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扎实有序开展,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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