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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对在押人员医病的思考与对策
日期:2013-10-31 00:00  作者: 

检察工作中对在押人员医病的思考与对策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曹杨有


案例:周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突发脑梗,被及时送往医院治愈,但在治疗期间和出院时,几经周折联系到直系亲属,但亲属却拒绝配合,既不要人更不出治疗费,看守所在无奈之下,将其安置在县养老院继续治疗后遗症,并上报县公安局协调解决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在监管场所,类似的突发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在押人员集中生病,基层监管场所在财力、人力上就难以支撑。如何解决类似问题,使在押人员生命和健康得到确实保障,又能使监管部门摆脱医疗经费和监护人员紧张的问题,我们做了如下尝试:

首先,在解决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的问题上,我们的基层监管部门积极开动脑筋。按照1996年公安部、财政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等。第六条人犯给养费包括医疗费,其中含盖有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等等。以上规定最终解决了在押人员医疗的费用问题,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人权保障理念,给执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关键问题在于以上规定为最终解决办法,但不能解决医治前、医治中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

大多数的突发病症,医治费用都较高,动辄上万、十几万、几十万。作为基层监管部门,没有这么多自有资金,更没有这方面的专项费用,突如其来的医疗事件往往使得监管部门措手不及。监管部门只能多方告借,四处求援,既影响到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可能引发对病人不利的治疗效果。

我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探索出以下方法:首先积极争取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让他们主动参与到治疗的全过程,从而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并且最广泛赢得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病人及其家属能积极配合,医疗费用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病人及其家属先垫资,监管部门协助通过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报销大部分,剩余部分可以在给养费中报支。

如果病人及家属不能主动配合,或者他们的家庭条件不能负担所需的医疗费用,垫付医疗费用的问题就在所难免,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最短时间内筹齐费用。对大额的医疗,要多方争取。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向上级部门汇报申请;其次向财政部门预借;另外争取司法援助;最后争取医疗单位的谅解,赊欠部分费用。最后,有监管部门负责通过财政给养费中报支。

另外,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监管人员全天候进行监督。按常规每天三班倒,每班两人,每天至少就要抽出六人来轮流值班,这给监管部门造成很大的压力。

有些县级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人员编制也就只有一二十名,再除去不能上岗人员,平时值班勉强够用。如若出现在押人员突发疾病或多人发病,监管场所就难以应对。

近几年,我们就看病期间人员调度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在自己人员不够的情况下,积极同办案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从办案部门选调素质过硬的干警配合值班,也能防止案件在办理中跑风漏气等问题的发生。如办案部门也没有充足的人员可调配。我们就汇通上级领导支持,在其他部门,如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等部门协调,以监管人员为主,共同完成在医院或其他治疗场所医疗治病的问题。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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