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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三大法宝”
日期:2013-11-11 00:00  作者: 

浅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三大法宝”
◇ 马腾

处置涉法涉检群体性事件,是基层检察机关近几年的重点、难点工作。由于工作关系,笔者曾经多次参与其中,获得了一些感悟,积累了一点经验,自己总结命名为“三大法宝”。笔者发现,在工作实践中,只要用好这“三大法宝”,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皆可圆满化解。故记录于此,一为总结提高,二为抛砖引玉。

一、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化解群体怒气

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涉及到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长期鱼肉百姓,损公肥私。群众愤恨日久,积怨已深,一旦爆发,平息之难可想而知。遇到这种情况,顺应民意、反贪惩腐便是当务之急,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釜底抽薪的效果。如果“王顾左右而言他”,则纵然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也终究是事倍功半,扬汤止沸。

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群众的检举揭发,深挖严查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处贪污腐败分子。如此才能以实际行动赢取群众的信任,化解闹事或上访群众的怒气,掌握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权。

如果对群众举报不够重视,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力度软弱,群众就会产生官官相护、敷衍了事的疑虑,就会在内心深处涌现怀疑和对立情绪,政府和司法机关就会失去公信力,在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就会陷入被动局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就可能趁机借题发挥,煽风点火,歪曲事实真相,肆意污蔑党和政府,恶意挑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给群体性事件火上浇油,推动事态进一步升级恶化,使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更加被动。

2012年,米脂县城郊某村爆发群体性事件,村民群众提出一些诉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举报村官贪污腐败,要求更换村上领导,并查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前期,由于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轻重不分,齐头并进,尽管投入了大量人力,做了很多工作,也按照群众意愿罢免了原村官,却效果不够明显,矛盾继续累积,事态不断升级,群众意见越来越大,情绪越来越激动,参与闹事上访的人数越来越多,多次上市、赴省、进京上访,甚至发展到要去中纪委门前静坐请愿的地步。

2013年年初,群众的举报线索交到了米脂检察院。李士贤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反贪局负责人与局内优秀青年干警组成办案组,内查外调,昼夜工作,在一个月之内就查清了原任村官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的严重犯罪事实,给村民群众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该案涉案金额将近200万元,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名,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年,成为米脂检察院建院30多年来立案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量刑最重的贪污贿赂案件。随着该案的立案查办、公开庭审和依法宣判,群众的怒火日益平息,对政府的怀疑和对立情绪日益消解,从而为调处矛盾、平息事态创造了条件,打开了局面。

二、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群体戾气

群体性事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化解,往往演变和催生出一些过激的、极端的行为,如聚众损毁公私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围堵或冲击国家机关等。对这类违法犯罪,要及时制止,稳妥应对,依法处理。否则,既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有损于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又助长了歪风邪气,增加了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要认清事件的逻辑关系,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在贪污腐败职务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腐败在先,群体性事件在后;腐败为因,查处不力为继,群众的过激行动为果;严肃查处腐败是主要矛盾,依法处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为次要矛盾。所以,首先要重点查处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让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诚意、实际行动和斗争成果。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聚众过激行为。即使发生,也必然易于依法处置。民意不可欺,如果我们对群众主要的合理合法诉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如果我们对群众举报的贪污腐败行为查处起来效率低下、软弱无力,这个时候,我们一味采取高压态势,试图使用强力压服群众,群众能心服口服吗?即使表面上、暂时的平息了事态,能做到长治久安吗?

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就是要查清事实,依法办案。对于故意制造、散布谣言,组织、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依照刑法规定涉嫌犯罪的,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立案就立案,该关人就关人,该宣判就宣判。不能因为涉及到群体性事件就心慈手软,降格处理。对于虽然积极参与,但是依照刑法规定,行为尚不能达到立案标准、不能以涉嫌犯罪立案的,公安机关要依照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也不能为了平息事态而想方设法、人为拚凑成刑事案件。办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定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一丝不苟,轻重适宜,使所办案件既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也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考验。
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支持。处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只把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依法列入打击的对象范围。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群众,要讲究工作方法,耐心教育争取,积极劝解疏导。要摈弃办案的神秘主义错误思想,通过媒体宣传、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群众公布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工作进展和办案成果,向群众解释查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只要不影响办案的保密需要,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跟群众说案件,谈法律,摆事实,讲道理,加强沟通交流,赢得理解支持。要牢牢地占领舆论宣传的制高点,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事实真相、案件真相,使谣言失去兴风作浪的空间。

三、尽力满足合法诉求,化解群体怨气

在“三大法宝”中,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是当务之急,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是必经之途,尽力满足合法诉求是根本之道。

除了举报贪污腐败违法犯罪,反映问题、表达意愿、维护权益、争取利益也经常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对各种原由要充分重视,整理分类,认真研究,商讨对策。对群众的批评,要乐于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确有行政过错,要勇于认错,立即整改,并设法消除不良后果。对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坚持实行。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克服困难,尽力满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维护;对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采取迅速有力的行动,果断制止打击。

对于少数人坚持的一些脱离现实、不合情理、违背政策、违反法律的过分要求,应对起来比较困难,像是打一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攻坚战”。此时就要选配相关单位的“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来打好这场最后的“攻坚战”。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素质: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遇事能动脑筋,会想办法;工作方法灵活,切合实际,等等。在做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这一小部分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真实意图等实际情况,讲究工作方法和瓦解策略,学会换位思考,对症下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既要明确反对,又要和风细雨。

2012年至2013年米脂县城郊某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为县检察在受理案件线索后,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较高、力度较大、效果明显,所以得到了村民的信任。村民对检察人员基本上没有怀疑和对立情绪。2013年3月中旬,县委研究决定,由检察院组织调查组,立即进驻该村,听取村民意见,调查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米脂县检察院抽调了10名检察人员,由检察长李士贤带队,由赵宏富副检察长具体负责,按照县委指示立即投入了工作。工作组征集了村民提出的30个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分析评估和加班加点的认真调查,前后共用了20天时间,向县委和县政法委提交了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得到了县委、市检察院和市政法委领导的好评,并在随后县委、政府满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最终圆满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米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群众其实是善良淳朴、通情达理的;只要脚踏实地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群众是愿意始终如一地支持党和政府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所称的“三大法宝”,都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予以化解处置的“马后炮”,并非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古人云,上医治未病。公务人员只有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日常防范,防止矛盾累积,将群体性事件消解于萌芽之初,才是上善之道。这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也有赖于各级党政官员对宗旨意识和群众路线的深刻领悟和奋力践行。(注:作者 马腾 脂县检察院)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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