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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对策和思考
日期:2013-11-15 00:00  作者: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温江涛  申献中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各界对公正司法的呼唤,更是我们检察工作必须追求的目标。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干警,笔者就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内涵、现状及提高对策作粗浅思考,权当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特征

要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首先,应弄清楚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和特征。

(一)、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信力是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是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其核心是信任、信赖,信任的主体是民众。公信力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公权力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体现了公权力存在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缺乏公信力的公权力最终将会被民众所遗忘和唾弃。顺章推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

(二)、特征

1、一方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用,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信用是信任形成的原因,信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结果。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公众提供的信用越多,公众对其信任就会越高,执法公信力也会相应越来越强。

2、兼顾了社会影响和法律效益。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顺应民意,体恤民情,注重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为了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秩序的大局稳定,也要从国家的角度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所以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同步,才能使执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3、执法公信力的有无和强弱,受体制、立法和检察官素质、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认识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但决定因素是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石,同时,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赖于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法律监督没有权威,很难具有权威性。

4、公信力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不同的评判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结论。从党委、人大、政府的角度讲,主要是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讲,基于评判主体及其利益的多元化,对于某一具体案件和执法活动,公众往往从自身体验、需要和理解出发,作出不同的评价结论;从媒体和社会组织来讲,主要从实体公正、法定程序、执法规范、执法文明、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是否发生司法腐败案件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进行评判;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讲,主要从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的高低、执法办案机制是否健全、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果和规范是否统一来进行评判。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也得到了政府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较高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主要表现在:

1、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与公众评价反差较大。十八大召开以后,反腐行动屡屡出招,即拍苍蝇,也打老虎,相继有11位省部级高官涉嫌违法犯罪被查处,这既展示了中央的反腐力度也反映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是人民群众期盼反腐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不可否认,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被检察机关查处,但自我感受与公众评价却相差甚远。从办案的实际看,立案后起诉少,判刑轻,缓刑多,抗诉少,出狱早,已成为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话题。

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到位。宪法规定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而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赋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实现。比如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并未授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检察机关向被监督者调阅相关材料时,常因法律依据不足遭到被监督方的抵制,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的部分检察官主观上存在重配合轻监督思想,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畏难情绪,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差距。

3、办案或诉讼公开、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积极向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公开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流程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完善的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给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未公开处理案件的窗口,使他们在思想、认识、感情上对基层检察院各种检察活动难以认可和支持。

4、法律文书不释法说理。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终端产品”,其本身就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法律文书中没有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许多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机关的认同,被监督者时常产生抵触情绪,质疑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猜测多于信任、博弈多于配合。

5、不文明办案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以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变。但个别干警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接待当事人举止不文明,态度不热情,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执法行为简单粗暴野蛮,甚至激化人民内部矛盾。

6、检察官个人素质缺陷。检察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部分检察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不足等因素存在。社会公众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个案感知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则检察活动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认可了。

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提升执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内部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总之,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

(一)、公正司法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基础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理性。评价执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就是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决定其参与诉讼活动必须通过具体案件来实现,检察公信力也要通过办案特别是办案质量来体现。案件质量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群众自然信服,执法公信力自然就高;案件质量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缺失、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使其蒙冤,群众也会愤愤不平,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提高执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确保办案质量过硬,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办案安全事故。

(二)、强化法律监督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权威强化公信力,如前所述,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要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一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创新监督方式。监督不够有力,不够到位,根源在于思想不够解放,机制、方法不灵,要大胆解放思想,大力创新监督机制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实效。

 (三)、服务大局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

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不强、成效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要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展战略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一是突出抓好打击妨碍经济建设刑事犯罪和查处破坏发展软环境职务犯罪工作;二是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公共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三是突出抓好检察职能的延伸,不搞关门办案、孤军作战,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着力探讨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把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困难的问题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保障民生民利的实际行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及民生民利职务犯罪案件力度。要突出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职务犯罪,继续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创造稳定、和谐、廉洁、公正的生存发展环境。三要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着力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四)、队伍建设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不竭源泉 
 
“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一要加强法律业务能力建设。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自学、检察官教检察官与外出交流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素质。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检察干警的言行举止之中,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 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

(五)、推行“阳光检务”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阳光检务就是增加执法能见度,就是检察机关必须解开执法神秘面纱,让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打造“阳光检务”,当前主要是构筑五种平台。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有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办案流程、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等规定以及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工作程序、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内容。大力推广电子检务,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检察外网上开通“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专栏,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案件办理查询机制。为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以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和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不提请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重大疑难信访信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是建立“巡回检察”机制。定期深入到镇、社区、村组开展巡访,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投诉,现场接待群众来访,并妥善解决。五是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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