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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区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日期:2013-11-15 00:00  作者: 

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  法哲  冯新君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屡屡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集资手段越来越新,涉案群体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区分局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谈谈该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回报率高。犯罪分子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为诱饵,在广大市民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虚构巨额回报期望,进行集资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在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办理的张国平集资诈骗案中,涉案人员都是以月息3分、5分的利息向群众借贷。

二是人数广。因为受利益驱使,非法集资案件的放贷人往往会成阶梯式递增。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人既有普通公民,也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在张国平非法集资案、刘凤林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

三是危害大。由于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其中不乏为获取高额回报倾其所有,发现被骗之后极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市场需求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推手。由于近年来中央采取的持续银根紧缩和遏制过度投资等调控措施,致使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更为严格,放贷门槛也逐步提高。而在民间存在大量富余资金,其中一些人抱着不劳而获的幻想,希望通过放贷迅速致富。在民间非法集资,借贷款双方达成借款共识,签订相关借贷手续,有的打个收条,甚至有的口头达成“君子协定”,当天就可收到相应资金,操作相当简便,因此,非法集资具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

二是预期回报率高是民间参与非法集资的内在动力。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家庭财富得到一定的积累,但由于存款利率低,炒股、炒房风险大,一些非法集资者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受害人在贪利的心理支配下,很难作出正确判断,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些心理被犯罪分子把握和利用,导致其上当受骗。所以说,预期高额回报一定程度上为集资诈骗犯罪滋生了温床。

三是监管打击不力是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关键要素。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造成对公司、企业的监管不严,给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由于非法集资诈骗案暴露之前,受害人有利可图,不到东窗事发时,是不会将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往往缺乏打击、防范非法集资诈骗的主动性,等到案发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直接影响了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率。

三、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强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由于非法集资的欺骗性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高等,造成很多人在房贷能获得高额回报的诱惑之下,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甚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进行保护,所以,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二是要加强金融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要建立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协作机制。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因此,要特别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一是要求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并需发动多方面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单纯依靠政法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党委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二是要建立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必要时政法委要对公、检、法进行协调。要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侦查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要相互沟通,力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行业专业知识的支持。当地政府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努力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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