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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日期:2014-01-03 00:00  作者: 

基层检察院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然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进行修改后,由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特别是处于反渎职侵权的第一线的基层院孤军奋战的侦查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各院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在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同时,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渎检工作的性质、任务、地位认识不足,未能有效整合舆论、社会、政府、司法的力量对渎职侵权犯罪现象形成强大压力,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能充分体现,工作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办案也陷入了事倍功半的怪圈当中,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基层检察院院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实践中的难点:

1、线索发现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的犯罪线索发现难,是法纪检察工作的共同难题,也是继刑法、刑诉法修改以来法纪案件明显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线索发现难有几个原因:一是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的特点造成的,渎职、侵权犯罪本身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有些徇私舞弊犯罪人“深谙其道”,对舞弊之事往往表面做得有理有据,手段做得天衣无缝,要揭开其伪装,揭露具犯罪本质,没有敏锐的“嗅觉”是很难发现的。二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渎职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的,且往往仗着国家机关的权力背景,态度上、心理上比较强硬,要想直接从他们身上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非常不易。三是渎职罪罪名新、涉足领域新,使人民群众对渎职罪知之甚少,更谈不上举报。有些与徇私舞弊者利益有关联的人会千方百计为其掩盖真相,不会举报;而徇私舞弊中利益受损的相对人又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所在的部门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瞒案不报。凡此种种,极大影响了法纪检察工作的案源。

2、侦破难。主要存在问题有:(1)找准突破口难。应该说渎职犯罪案件的罪名新、领域广问题同样是困扰检察人员自身的—个难题。由于对新领域知识掌握不够,认识不足,对犯罪问题、犯罪手段环节的认识不清,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不熟悉,要想找准突破口是很难的。(2)查证难。新形势下法纪检察工作的初查取证大大有别于以往承办重大责任事故的一般性调查取证工作。它要求侦查人员在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初查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采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下,借鉴反贪的初查取证技巧,娴熟地运用智谋,周密地制订侦查计划,方能取得初查工作的进展,对此办案人员尚未能适应。在侦查过程中,来自各方的阻力也常影响侦查突破的进度。这些阻力首先来自于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他们往往位高权重,利用其特殊地位及影响,通过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形成一张庞大的“阻力网”。另一方面,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往往出于政治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考虑,对内部干部出问题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捂盖子,掩家丑”,从而也会给办案带来一定的阻力;在侦查过程中,法纪案经常会发生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这也是由法纪案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特别是徇私舞弊类的犯罪案件,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共同利益人,该证人往往又是原案的犯罪嫌疑人,证词的内容也就成为原案的罪供述。这种“双输”的不利后果,犯罪嫌疑人、证人都不愿承担,从而造成翻供、翻证的情况屡屡出现,给查实固定证据带来困难。

3、处理难。根据《刑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法体现的是从严处罚的精神,但在实际执行中处刑较轻,多数被微罪不诉,或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确实存在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情况。此外,对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的原案查处难,也常常导致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原案的成立是大部分渎职案成立的前提,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原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要查清原案难度很大。当前主要难题是一些原案的管辖机关不配合,不让查阅复印材料,不控制原案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些机关找借口干扰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更有甚者,在渎职案受到查处后,原案依然得不到依法处理,从而大大降低查处渎职案的实际效果和作用。

对解决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被动局面的对策

1、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

要使人民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有效提高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影响面。应突破以往宣传内容呆板、宣传方式机械的工作套路,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的手段进行大力的宣传。除了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周”等定期在主要地点进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外,还要结合渎职侵权案件特点不定期的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讲座,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并把渎职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所查办的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渎职侵权案件制作成新颖别致的挂图或展板,配合声像资料讲解,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巡回展览。工作中抓住典型案例和专项活动的阶段性成果,适时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以此来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完善举报制度中的激励机制。

首先是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和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职业和生活等不受打击、报复和侵害。其次,要建立奖励举报基金,完善奖励制度,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就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激励群众的举报热情。一旦获取初查的举报线索,就要认真、细致、负责、扎实地初查,对于实名举报人要在法定的时限内给予有理有据的答复。还要拓宽举报渠道,使举报形式多元化。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举报形式也将多元化,有的检察院在互联网上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站,这种举报方式缩短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方便了群众,保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拓展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在办案中注意发现“案中案”。还要注意的是,办案中发现“案中案”是我们拓展案源的非常有效的途径,办“案中案”好取证、效率高、效果好。在办案中拓展案件线索要有察微析疑的意识, 坚持察微析疑往往会收到小中见大的效果,察微会发现不被人们注意的案件线索,析疑则可从疑点中发现成案的可能。其次,注意准确筛选线索,办案中不仅要坚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挖掘一切可能挖掘的线索。但要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对获取的线索始终注意“分析研究,分类选优”,把重点放在与职务犯罪联系面宽、锁链性强的案件线索上,一经发现,一查到底。

3、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案件质量

应加强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由于“两法”的修改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司法、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每个行业都由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部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提高查处犯罪的能力。还应加强调研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就是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

在新的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必须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树立信心,开拓进取,保持清醒的头脑,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认真研究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李月明)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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