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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平衡的路径选择
日期:2013-12-26 00:00  作者: 

浅析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平衡的路径选择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治秩序和民主环境之进步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与此同时,潜在的弊害亦逐渐显露。作为舆论载体的新闻传媒日益将捕获信息的触角伸到诉讼进程的各个角落,并以普通民众的情感对案件予以“定性”或对审判结果进行“预测”。我们需要对新闻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求在二者的冲突中寻求平衡,从而真正实现传媒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传媒监督的冲突

新闻报道多感性,讲时效、追求轰动效应,而法庭审案重程序、力求解决纠纷、重理性分析。可以说,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冲突性。司法独立是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媒体审判”便是其一。在“媒介审判”现象中,媒介往往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甚至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乃至是失实的,在语言方面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僧恨或者同情的情绪;诸多媒体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宜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对一方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媒体审判”事实上是传媒对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是对公众意志的非理性表达,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司法独立与新闻传媒监督的冲突现状具体表现为:

1、案件审理前媒体的预测性报道对司法独立之影响。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在法院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进行预测性定罪量刑,其特有的公众号召力难免有形无形的给法院以压力。

2、审理过程中媒体片面和夸大性报道对司法独立之影响。普通民众并不理解罪刑法定、程序公正、证据规则等法治制度,“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种种感性直观的观念是其判断是非的直接依据。新闻报道则常夸大事实,激起民愤,法院则将被动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3、判决后媒体对判决结果进行的反面性评判对司法独立之影响.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指出“不论这种‘司法信任危机’在何种程度上有合理性—即使对那些怀疑司法危机合理性的人来说这种在此程度上所存在的事实也并非仅仅是痛心疾首地予以抵触的理由,而且还应是严肃思考和自我反省的动力,因为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

4、传媒的追求新鲜感与司法独立的严肃性的矛盾和冲突。传媒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事物,追逐新奇的事情;而司法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解决问题。司法裁判不考虑社会公众的心理因素,只服从于法律,只注重是否符合法理;而传媒报道则要迎合民意的呼声和表达。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传媒可能会对某些案件或事件的情节过分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这显然与司法的严肃性格格不入,两者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5、传媒报道的及时性与司法的程序性也常常产生矛盾和冲突.传媒的报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因为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严格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传媒任何不适当的介入,都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二、实现新闻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的途径

(一)从司法的立场上

从司法独立角度,应完善司法体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以赢得社会公众和传媒的认可。首先,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以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真正保证司法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坚持审判公开。司法要真正公开,要把案件审理过程、证据以及如何形成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公众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判决的,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再次,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法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有限,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最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了给传媒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规范对外披露信息,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法院系统应进一步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本院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重大改革措施、调研成果等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以方便传媒监督,也可以加强司法与新闻传媒监督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达到两者的良性互动。

(二)从新闻传媒的立场上

1、行业自律与尊重司法。传媒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要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进行客观报道,开展公正评论,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避免妨碍司法公正,确保司法独立。只有通过加强自身的自律,才能保证言论自由,才能争取到司法机关的合作。这就要首先对未审结的案件,只作一般的信息报道,报道中必须要求全面、客观、不能加入主观意志,并说明信息来源.其次对未终审的案件,不可妄加评议。许多缺乏法律常识的记者仅凭自己有限的调查手段(如一纸判决书或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发表的意见和提供的资料)来对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认识和报道,致使公平正义难以体现,有时会引发社会的骚乱。最后对审判活动的批评,要把握一定的“度”,并具有选择性。一个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新闻界人士难以就实体处理是否妥当作出恰如其分的评论,所以对于裁判结果的对与错,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政策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2、新闻立法,规范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鉴于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和人格权皆属宪法性权力(利),在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时应当十分注意并妥当处理三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切实做到既保障了审判独立,又维护了新闻自由,还保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对以下法律问题作出回答:①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评论的自由权利的范围,种类和限度;②人民法院维持必要的法庭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职责以及操作程序;③新闻媒体违反法律的责任;④对行政法规,规章制定限制新闻自由的情形和原则作出规定。制定该法必要时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有益经验。

3、提高媒体自身整体的法律素养。新闻记者和编辑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以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漏洞(如把法律问题弄成道德批判,把案件的事实报道弄成道德审判等)。媒体的报道应该多一些事实的报道,少做司法判断,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另外在荷兰,法院里设置有专门的新闻法官.新闻法官的职责在于提供相关信息,安排传媒报道和维护传媒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履行职责中,还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如法官的保护,受害人的保护,被告人的保护等等。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荷兰的新闻法官制度,可以尝试在传媒中推广法律专业传媒人,包括记者,编辑等。这样的人才既熟悉法律知识,司法程序,又了解传媒特点,熟悉新闻业务,能很好地处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很大的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进而提高媒体自身整体的法律水准,这是值得借鉴的一项制度。(礼泉县检察院  李博 赵彦衡)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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