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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强化监督完善机制
日期:2014-04-28 00:00  作者: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强化监督完善机制

 
 
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合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对于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一位法律教授直言不讳的在舆论上指出: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虽为一家之言,是否偏颇暂且不论,但反映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不只在职务犯罪还在其他犯罪的侦查中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的严重关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侦查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揭露、证实犯罪。揭露、证实犯罪就要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弄清犯罪嫌疑人目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揭露、证实犯罪的基础上查获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侦查活动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堪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活动。侦查活动监督是从立案开始涵盖收集证据,侦查审讯,侦查终结直到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等阶段的活动贯穿侦查全过程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一项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是否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手段非法收集证据,对证据是否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是否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是否有意制造冤假错案。在侦查活动中不应撤案而撤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是否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是否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等。在侦查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都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尤其是刑讯逼供是侦查活动容易出现的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这种行为在讯问阶段尤为突出,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因此它也是监督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一是要坚持依法原则,完善法制建设。使侦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刑讯逼供,不允许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二要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侦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实,特别是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切忌主观武断,不能哄骗,更不能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三要完善规范,落实措施。在侦查中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办案,用知识、智慧,技巧,法纪办案,坚持严格按照领导审批权限制度办案,不可擅自做主,随意行事。不能违法违规,简单粗暴,变相体罚,滥用刑具,要实行审前、审后体检制度,落实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监督制度。要制定侦查阶段每一阶段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纪律、法规、制度、措施和详细工作流程规范。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四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增强侦查人员遵法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侦查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职能,行使职能的侦查人员不能滥用、乱用,用之不慎,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加强教育,增强对刑讯逼供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后果的认识,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查办力度,对于一般违法要及时纠正,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绝不姑息,严惩不殆。五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的同时,侦查机关要侦查工作中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完善机制,创新观念,遵法守纪,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政策,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及时、有力的惩罚犯罪,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要严肃处理。六是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执行,严格采用刑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增加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责任追诉,不仅司法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可以提起公诉,受害者个人也可拿起法律武器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执法者告上法庭,使其得到法律追究。
 
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作。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督机制完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首先要与时俱进,创新机制,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用发展的思维及改革的方法,不断创新对刑讯逼供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完善,针对社会不断发展中侦查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手段、新方法、新特点,不断探索,调查研究,改变观念,与时俱进,使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创新。二要切实完善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机制。在侦查活动中监督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由二人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这样可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随意进行讯问,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可以相互配合,有利于提高讯问效果和办案质量。可以互相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进行诬陷。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进行报复、自杀、逃跑等意外事件发生。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传唤是否超过法定的时间,侦查人员是否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是否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最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辩解,是否强迫嫌疑人回答与办案无关的问题。讯问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按规定进行,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讯问中是否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询问证人时是否依法进行,是否依法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讯问证人是否分别进行,是否告知证人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无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况。有关证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询问证人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侦查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相关环节是否合法都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促进侦查活动合法进行。三要完善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机制。它包括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完善。对强制措施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要完善对侦查活动出现的问题纠正和处理监督机制,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及时口头纠正,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查办处理。五要强化依法办案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警钟长鸣。侦查活动要置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之下才能保障侦查权的正确运用,形成上级与内部,社会与群众,法规与制度,纪检与法律的监督机制,认真接受举报申诉,控告检举,行政手段与法制手段相结合,严格查处违法案件,不断提醒警示侦查人员的遵法守纪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促使侦查活动真真正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收到实际效果。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权,履行职责,法律监督中真真正正,扎实有效地搞好对侦查活动中的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权荣  荆刚)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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